請您發給我《刑法修正案》(十二)中關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量刑標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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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共 存款
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信貸管理法律、法規,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但尤其要注意的是,其中的單位并不僅指不具有經營存款業務資格的單位,銀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中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于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1998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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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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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