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連帶責任
刑事辯護2025-08-02 07:48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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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根據民法理論中的連帶責任原則,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應根據被告人過錯的大小,按比例承擔各自相應賠償責任。但如果其中一人或幾個確無賠償能力,有賠償能力的被告人應承擔大部或全部的賠償責任。共同犯罪情況比較復雜,對民事賠償負連帶責任的情況也相應比較復雜。主要有以下3種情況:一、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均構成犯罪,只不過是在量刑上有所差別。對于已構成犯罪的各被告人,在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他們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不但能及時、有效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還會減少人民法院因處理民事賠償所花費的重復勞動。二、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構成犯罪,有的不構成犯罪;有的被追究刑事責任,有的被免予刑事處分。那么,對于不構成犯罪和被免予刑事處分的被告人,怎樣讓其承擔民事責任呢?這就要根據不同情況,做不同處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對被害人損失負連帶責任的規定,其立法用意,在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使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有效補償,讓不法者互為制約,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有許多被害人遭受巨大經濟損失而又難以得到有效地補償,追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過于強調各個被告人的責任而忽視了整體義務的傾向,沒有賠償能力的被告人承擔更多的民事義務。沒有連帶責任,被害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切實保障,這應引起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三、法人或國家機關等單位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法人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生產經營或執行職務過程中,違背所屬單位的委托,發生刑事犯罪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在交通肇事、刑訊逼供、非法拘禁、玩忽職守等刑事案件中,由于法人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生產經營或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犯罪活動,給國家、集體或公民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原問題:《刑事案件\回復于 2022-05-18 22: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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