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刑事拘留十一天之后證據不足繼續偵查改監視居住六個月后到期怎么處理呢
刑事辯護2025-08-02 16:12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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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批捕即檢察機關、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決定逮捕的強制措施。批捕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強制措施的必經程序,逮捕的決定機關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逮捕后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同時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后者監視居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原問題:《刑事拘留證據不足會怎么辦》回復于 2022-05-18 16: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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