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問題,勞動合同問題
合同糾紛2025-08-02 10:57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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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張先生經營的企業的情況,張先生必須向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員工和其他在企業工作的員工,支付從2008年2月到9月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勞動監察大隊會視企業的違法情況對其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并且監督企業及時改正,從處罰之日起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原問題:《關于勞動合同糾紛的一些事情,問題很復雜,求高人。》回復于 2022-05-17 06: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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