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舉報農村土地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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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并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筑物、構筑物,并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占地、拆除違章建筑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處的違章建筑的概念僅限于違反該規劃法律的行為,而非對違章建筑的概念進行定義,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而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農村的規劃、治理缺位,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這個條例是個粗放式條例,只有25條,盡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而非房屋,在條例的第二十條,也涉及到未經審批建房的處罰情形,但其中僅規定要將土地歸還,但沒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處分。當然最重要的問題,盡管有這樣的條例,實際并沒有真正建立起農村建房審批制度, 當時的農村建房都是在解決自住,根本就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的時間,基本上沒有實施。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顯而易見,這條適用的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這種情形,而并非涉及建房的審批,對建房如何審批,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地區的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農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規劃范圍外的農村則更晚一些,而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建房審批則更晚,甚至有很多農村,直至今天,建房仍無需審批,除非該區域即將列入征收。既然不存在審批,沒有公權利的介入,就不應該存在所謂的“違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國的規劃法律主要還是圍繞城市規劃進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在這部法律中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對未經審批的建筑進行處罰的規定,但這里的未經審批的建筑是違法建筑的概念,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不再是所謂的“違章建筑”。 “違章建筑”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筑,卻很難說清,沒有規范的法律文件進行闡述和定義。 “違章建筑”一詞最早出現是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批準中央氣象局關于保護氣象臺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征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臺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筑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981年8月國務院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于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占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筑。”但這兩個文件都只是一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筑”的概念進行闡述。 原問題:《農村占用耕地違建怎樣投訴》回復于 2022-05-16 0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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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借錢不還怎麼搞
吃虧是福,記住了,下次就別在借給這種人了。借錢的時候一定要看準人在借,如果你心里沒低的話,潑出去的水是收不回來的!當你在借給別人錢的時候,一定要考慮清楚了,你和他的感情能借給他多少錢,就算你借出去了,就算收不回來,你也不會后悔的。因為你心里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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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