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結束了,原告又有新證據,又變更訴訟請求,重新開庭可以不質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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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在審判實踐中,有的當事人甚至是訴訟代理人對法院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不夠重視,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證據材料在開庭審理時才提交,在法庭不予認定新證據,被告方不同意質證后,申請撤訴。其后再一次起訴,并將證據材料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對于該證據材料,法庭能否組織質證,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組織質證。原告申請撤訴是其自由行使訴訟權利,并且承擔了撤訴自行負擔一半訴訟費用的不利后果,再起訴后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符合舉證期限的規(guī)定,法庭應當組織質證。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組織質證。原告撤訴后又起訴是規(guī)避證據規(guī)則的行為,如組織質證則縱容了不當訴訟行為,對被告來說是不公平的,并且造成了訟累。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從法理上來講,作為一項權利,雖然當事人主觀上不想放棄,但因為其自身的不當行為,法律已規(guī)定了權利喪失的后果。況且因為原告放棄權利而被告因此獲得了利益,我們不能隨意剝奪被告方已經獲得的利益。除非原告重新獲得了該項權利,如證據被認定為新證據。 其次,舉證期限和證據失權制度主要是為了保障雙方當事人平等的訴訟地位,節(jié)約審判資源,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如果對再起訴后提供的證據組織質證,則違背了立法意圖,造成了訟累。 最后,從審判實踐的角度看,應當禁止當事人通過規(guī)避法律來獲取利益,否則,將縱容了不當訴訟行為,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同時,如果允許對該證據進行質證,原告可能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再次撤訴,待收集證據后再次起訴,則使訴訟無窮,法院和對方當事人不得不陪其訴訟,從而造成訴訟的遲延和審判資源的浪費。王奉潮 孔祥東 原問題:《原告撤訴后又起訴的證據法庭能否組織質證》回復于 2023-01-06 04: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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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二審結束后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嗎
判決只是對他的要回土地的訴訟請求產生敗訴效力,張某變更訴訟標的即為不同種類的訴,可以對你再次提起要差價的給付訴訟。建議庭外和解,著實不行接受法院的調解都可以! 原問題:《2審判決生效后原告換個訴訟請求告我可以嗎》一審為什么還要進行第二次開庭,開庭還可以提供新證據嗎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原告一在訴訟中以變更訴訟請求方式減少了訴訟請求,在判決生效后,又就變更減少的那部分訴訟請求另行訴可以嗎
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您好,在一審的擇期宣判期間可以補充或重新提交新證據嗎?
不管刑事民事案件審判的主要目的都是查明案件事實,區(qū)分責任,解決糾紛,而這樣的任務就是要依靠證據,所以不管刑事、民事只要是之前沒有出現(xiàn)的都有程序進入訴訟,當然可以補交。刑事訴訟:開庭審理后判決前發(fā)現(xiàn)的影響定罪的新證據,控辯雙方通常存在爭議,因庭審結束后對方說又有新的證據了,庭審后提交法院,法院接受嗎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九條 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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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xù)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tài)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xiàn)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yè),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