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的″本院認為部分,是否可以作為另案的裁判理由?
合同糾紛新疆 阿勒泰2025-06-06 12:23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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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當事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不能支付工程款時,以建筑物抵債。后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的“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還款協議合法有效,被告不按約定支付工程款應承擔違約責任。判令:被告給付原告179萬余元工程款及滯納金、利息等。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于該案的執行存在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判決“本院認為”部分已經認定雙方的還款協議有效,就應該按照雙方協議以物抵債。另一種意見認為,應該按照判決主文確定的金錢債權予以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判決主文是人民法院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的結論,而判決書中的“本院認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認定的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所做的敘述,其本身并不構成判項的內容。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依據生效判決的主文,而“本院認為”部分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判決主文是人民法院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的結論,而判決書中的“本院認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認定的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所作的敘述,其本身并不構成判項的內容。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依據生效判決的主文,如果判決主文中沒有相應的判項,則“本院認為”部分所作的論述不能作為執行依據。 原問題:《可以起訴本院認為部分嗎?》回復于 2022-05-25 04: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