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本罪指違反規定,未獲得采礦許可證私自開采,進入到國家規劃礦區、對有著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開采的,私自開采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終止開采后拒不終止,導致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構成要件:1.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我國對礦...
概念:
本罪指違反規定,未獲得采礦許可證私自開采,進入到國家規劃礦區、對有著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開采的,私自開采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終止開采后拒不終止,導致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我國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和我國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依據我國《憲法》和《礦產資源管理法》的明文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我國保障礦產資源的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嚴禁任何的組織或個人用任何的手段破壞礦產資源。但是,我國可在不改變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根據所有權和采礦權合理分離的原則,將礦產資源的開采權依法授予特定的組織或個人,并有權對任何的組織或是個人的采礦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因而,所謂我國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指的是我國依法對采礦單位或是個人所制訂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的總稱。我國對礦產資源的開發推行嚴格的管理,嚴禁無證開采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
近些年來,非法采礦活動極為嚴重,因此必須將其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本罪的對象是礦產資源,指的是在地質運動過程中形成的,蘊于地殼之中的,能為人們用于生產和生活和各種礦物質的總稱。其中包括各種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金屬、非金屬礦產、燃料礦產和地下熱能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違背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要求,非法采礦,礦產資源毀壞的行為。
非法采礦,即無證開采,指的是未獲得采礦許可證私自礦山開采的,進入到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著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礦山開采的,私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采礦許可證上礦山開采范圍等要求的,導致礦產資源毀壞的行為。
按照本條要求,非法采礦包括四種情形:
(1)無證礦山開采的行為
無證礦山開采的行為,即沒有通過法定程序獲得采礦許可證而私自礦山開采的。按照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要求,不管是國營礦山企業,或是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礦山開采,都務必經審查批準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按照《礦產資源法》第16條的要求:“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著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要求礦區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采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第一、二款要求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劃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二、三款要求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依照第三、四款的要求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要求。
同時,《礦產資源法》要求,國家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采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礦產。對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審查批準、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辦法,個體礦山開采的管理辦法,由省級權力機關制定。凡未通過上述合法程序獲得采礦許可證的,均視為無證礦山開采行為。
(2)私自在未批準礦區礦山開采的行為
私自進入到國家規劃區、對國民經濟有著重要價值的礦區、他人礦區礦山開采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國家對國有規劃區、對國民經濟有著重要價值的礦區,實行有計劃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采;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進入到他人已獲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礦區內礦山開采。
如《礦產資源法》第20條的要求: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凡違背上述要求私自礦山開采的,即為非法采礦。所謂“國家規劃區”,指的是在一定時期內,按照國民經濟建設長期的需要和資源分布情況,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審查、批準,確定列入國家礦產資源開發長期或中期規劃的礦區以及作為老礦區后備資源基地的礦區。所謂“對國民經濟有著重要價值的礦區”,指的是以國民經濟來說,經濟價值重大或經濟效益很高,對國家經濟建設的全局性、戰略性有重要影響的礦區。所謂”礦區范圍“,指的是礦井(露天采場)設計部門確定并依照法律程序批準的礦井四周邊界的范圍。
(3)私自開采保護礦種
私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國家對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采。
所謂“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指的是對國民經濟建設、高科技發展有著特殊重要價值,資源嚴重稀缺,礦產品貴重或者在國際市場上占有明顯優勢等,在一定時期內由國家依法定程序確定的礦種,如1988年《國務院關于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采的通知》中指出,國務院決定將黃金礦產列為實施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家黃金管理局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采。除黃金之外,我國還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等等礦種列為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4)“越界礦山開采”的行為
所謂“越界礦山開采”,指的是雖持有采礦許可證,但違背采礦許可證上所要求的礦山開采地點、范圍和其他要求,私自進入到他人礦區,進行非法采礦的行為。
按照《礦產資源法》要求,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進入到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礦山開采。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礦山開采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導致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1979年)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要求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導致礦產資源毀壞”,指的是在礦區亂采濫挖,使整個礦床及按照礦床設計的采礦方法受到破壞,導致礦產不能充分開采;在儲存有共生、伴生有礦產的礦區采取采主礦棄副礦的采礦方法,對應綜合開采、綜合利用的礦產不采,使礦產不能充分合理利用;對暫不能綜合開采或務必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礦,不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導致損失毀壞;不按合理的順序礦山開采,采富礦棄貧礦、采厚層礦棄薄層礦、采易礦山開采棄難礦山開采、采林礦體棄小礦體而失去大量礦產資源;不按合理的開采方法礦山開采,導致開采回采率低、礦山開采貧化率高,與設計指標相差甚多,導致資源浪費;不按合理的選礦工藝,導致選礦回收率低,與設計指標相差甚多,導致資源浪費;對一些特殊礦產,不按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規范中要求的方法礦山開采,導致資源毀壞、浪費等等情況。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僅限于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包括國營、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作出非法采礦決策的領導人員和主要執行人員以及聚眾非法采礦的煽動、組織、指揮人員和個體礦山開采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出于故意。其主觀目的是為獲取礦產品以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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