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概念:
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及其職務的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在國有公司、企業中,有著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業的財物,當然是屬于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在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企業、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中方和國有資產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其財產仍可視為公共財產,即便 不占主導地位和控股地位,這其中部分財產仍屬公共財產,因而,有著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借助職務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業的財物,仍是屬于侵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產或非國有企業的財物,這其中,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產;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國有)財物;在國有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財產;受國有企業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或非國有企業財物;勾結、伙同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既可以是公共財產,也可以是國有財產。
因而,一般而言,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產或非國有企業財物。
所以,作為貪污罪客體物質表現有:一是公共財產;二是國有財物;三是非國有企業的財物。依據本法第91條規定,公共財產分為兩類:其一,當然的公共財產。包含: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及其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這其中,國有財產,指的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所擁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指的是集體經營組織所擁有的所有權是屬于該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指的是通過捐助或專項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貧或其他公益事業的慈善性質的款物;其二,擬定的公共財產,即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
這其中,依據本法第92條的規定,私人財產包含: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擬定的公共財產的所有權雖然實際上是屬于公民個人,但是由于它們處于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對其應以公共財產論。
此外,依本法第271條第2款的規定,非國有企業的財物,指的是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所有的財物。
2.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借助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也是貪污罪區別于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征。
常說的借助職務上的便利,指的是行為人借助其職責范圍內主管、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假借執行職務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而不是因工作關系或主體身份所提供的某些方便條件,如因工作關系而熟悉作案環境,憑借員工身份進出某些機關、單位的方便等。
常說的主管,指的是具有調撥、轉移、利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財產的職權,比如廠長、經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圍內支配企業內部公共財產的權力;
常說的經手,指的是具有領取、支出等經辦公共財物流轉事務的權限;
常說的管理指的是具有監守或保管公共財物的職權,比如會計員、出納員、保管員等具有監守和保管公共財物的職權。行為人如果借助職務上主管、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財物的,就可構成貪污罪。
貪污手段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侵吞財物,指的是行為人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為。概括起來侵吞的方法主要的有三種:一是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加以隱匿、扣留,應上交的不上交,應支付的不支付,應入賬的不入賬。二是將自己管理、利用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賣或擅自贈送他人;三是將追繳的贓款贓物或罰沒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據為私有。
竊取財物,指的是行為人借助職務之便,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占有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監守自盜。如果出納員僅是借助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出納員經管的財物,則構成盜竊罪。
騙取財物,指的是行為人借助職務之便,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比如出差人員用涂改或偽造單據的方法虛報或謊報支出冒領公款,工程負責人多報工時或偽造工資表冒領工資,收購人員謊報收購物資等級從中騙取公款等其他方法,指的是除了侵吞、盜竊、騙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方法。主要的有下列幾類方法:
(1)內外勾結,迂回貪污。即國家工作人中借助職務上的便利,內外勾結,將自己管理、經營的公共(國有)財物以合法形式,轉給與其勾結的外部人員,然后再迂回取回,據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貸坐吃利息。
(3)借助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時,將賣方以購貨款中抽出一部分作為回扣的款項占為己有的行為。
(4)借助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推銷產品等經濟活動中,在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時,雙方惡意串通,提高合同標的價格,然后將抬高的差價私分等。
(5)間接貪污。如國家員工借助職務之便,利用單位雇請的工人為自己干活等。
(6)占有應交單位的勞務收入。
(7)借助新技術方式進行貪污。即行為人借助職務便利,運用新的科技手段進行貪污的行為。主要的有:銀行員工借助微機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證券從業人員借助技術方式侵吞股金、紅利等。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貪污罪的概念以及構成條件相關信息。如有法律相關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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