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醫院需要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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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條規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依法承擔下列責任:(1)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或家屬經濟損失。各項賠償項目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已有詳細規定,可以對號入座。具體數額的確定,患方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確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確定。各項賠償項目確定后一次性支付,賠償結束后不得再反悔。(2)行政責任:對于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于發生醫療事故的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或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3)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擴展資料:處理程序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原問題:《對醫療事故對醫生醫院可追究怎樣的法律責任》回復于 2022-05-24 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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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和醫院正在走醫療事故鑒定,患者不履行醫院制度,陪護未進到陪護責任
當然是可以要求賠償,醫療事故鑒定并不是說鑒定到誰負主要責任的問題,而是鑒定醫院在醫療過程中造成的事故是不是屬于醫療事故,是醫療事故的話屬于幾級醫療事故。四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活動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按照相關規定醫院會對這個事故付醫院的哪個科室管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行政委托】《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發生醫療事故,協調沒成功,能在鑒定傷情前起訴醫院嗎
醫療糾紛理論上是可以直接起訴的,但一般是先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如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那么可以以鑒定結論為依據向法院起訴,并要求醫院承擔醫療事故賠償責任; 如果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但是醫院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醫院承與康華醫院的醫療事故 ,市鑒定結果是醫院主要責任,6-8成,但省鑒定結果,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般以醫學會鑒定結果為準醫院的醫療事故,應當承擔百分之幾的治療費
民事上的責任承擔,是按照過錯原則來判定的。但是,對患者的賠償,首先由醫院承擔,因為醫生不是對患者侵權的順序責任人。對于該損失如何在醫院和醫生之間消化,首先有醫師執業責任保險,其次根據醫院與醫生之間的勞動合同,再次就是根據過錯原則來進行分擔。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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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