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訊再審官司的一些問題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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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律師專業解答: 您好,初學民訴,建議充分閱讀法條,再者還要理解其中的要義。諸葛解答如下: 第一個問題:民訴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這五項分別是:(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所以在這里你要分清楚,抗訴是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而同級的下級法院是什么呢? 二、管轄錯誤包含您所說的情形。 三、肯定需要授權的。 四、特別程序是一審終審,但是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有新證據的,也是可以申請再審的。 五、這個很明顯的規定,不能再次申請再審,是為了防止濫訴。 六、不可以了,同上條,你在上訴期放棄上訴,你在啟動的是再審程序,審判監督之后不能再提再審。 七、二審是針對一審程序和法律適用是否合法進行審理 再審也是,可以說二審和再審只是對案件的程序、法律適用等進行審理,不是對案件事實進行審理,原則上不需要舉證 所以沒舉證期間。 八、《民事證據規定》第3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該條款只規定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這三種情形的提出時間應是在“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并未對“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進行規定。故對于后者,仍應繼續適用《民訴意見》第156條的規定。換言之,施行時間在后的《民事證據規定》第34條對施行時間在前的《民訴意見》第156條所規定的合并審理的事項提出時間進行了一些修改,但只限于修改了《民訴意見》第156條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這一部分的提出時間,即將“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修改為了“在舉證期限屆滿前”。而對“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時間要求沒有涉及,故該時間仍應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 九、一般來說,如果在規定的上訴期限內撤銷上訴又上訴,這在理論上是可以的,但由于上訴的期限至多是自收到一審判決書十五日內,上訴后撤回上訴再上訴,這時間上是來不及的。如果該上訴案已經進入了二審程序,即在二審程序中撤訴,這必須是引起二審程序的結束,那么,一審批判就生效了,而一審判決生效后,則不能再上訴了。 解答完畢,祝學習進步,多多交流,你很愛思考,不錯,繼續努力11 原問題:《民事訴訟法的一些疑問》回復于 2022-12-07 13: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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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