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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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當前我國征地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的土地征收范圍。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這些規定都強調了征用的前提必須是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說,只為某個或某些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收或征用集體土地的。然而,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不是為了 “公共利益需要”。如何界定并未做出明確解釋和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征地審批程序的規定,可以間接推斷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城市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應當屬于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實上,為實施城市規劃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體的建設項目來使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往往是誰申請使用,就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出讓或劃撥給誰使用,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難把握。同時,《憲法》與《土地管理法》在賦予政府征地權的同時,并未對這種權力設置范圍及其行使程序。公共利益界定不明,導致征地行為缺乏規范,最終可能導致農民的土地權益受到侵害。 第二,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忽略了農民的土地發展權。在對農村土地進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給予四種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前兩種費用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后兩種費用則是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人的。雖然國家在對農地征收補償的標準上兼顧了權益性和保障性補償,但是從發展的角度看,這種補償是靜態的,沒有體現出土地隨著社會發展其自身價值的變化過程,也沒有考慮到農業生產的波動性和不確定性等因素。同時,《土地管理法》僅就補償的上限和補償的范圍作了大致規定,并不精準,現實操作中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導致農民的切身利益受到影響。 第三,農地征收程序不規范,農民參與程度較低。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制度有關征收程序的規定僅僅是針對耕地保護,而沒有充分體現出對農民的權利保護。在征地過程中村民的參與十分有限,有關征地的解釋工作過于粗糙,流于形式,造成農戶對村委會的不信任,即使是足額補償仍然心存疑慮。 第四、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農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針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其中也涵蓋了一部分農民個人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對農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和農民個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幌子,以較低的補償強行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體單方解除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強行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當農民土地被肆意征用,社會上便出現了一種新的群體-“失地農民”,他們喪失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尋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們不斷地上訪、告狀,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第五,缺乏獨立的征地補償費評定機構及糾紛調解仲裁機構。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尚未規定設立獨立的征地補償費評定機構,征地雙方在確定補償費意見不一致時,沒有獨立的權威機構做出裁定。同時,由于現行《土地管理法》沒有將司法審查納入到土地征收糾紛處理機制之內,法院往往不受理這類土地糾紛的訴訟。這樣一來,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同時又是糾紛的調解者,從而使得糾紛的調解或仲裁缺乏公正性,常常導致民眾在有異議時求告無門。 以上有關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的問題,并非是單一存在的,而是互相關聯、交叉共生的。因此必須綜合考慮解決的方案。 二、我國征地過程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剖析 (一)立法滯后于經濟的發展 我國土地征收制度形成于計劃經濟時代。從建國后沿用至今,雖然《土地管理法》從發布實施到2004年以來進行了多次修改,但對土地征收的規定未做過多的修改。現行土地管理法只是原則性的規定了土地征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但具體什么事業符合“公共利益”卻沒有明確的規定。法律上對公共利益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實踐中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濫用土地征收權的現象時有發生。法律限制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土地市場,只有被征收為國有土地后方可進入市場,集體土地的市場價值沒有被充分認識。雖然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在試點當中,但尚未普遍推行。由于立法的滯后,加之當前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當中,因發展需要,對集體土地的需求十分旺盛,導致土地征收較多,征地過程中的問題比較突出。我國現行法律和政策規定,特別是隨著物權法的頒布實施,已經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進程已經很不適應。 (二)對失地農民的權利保護意識缺失 長期以來,我國將土地征收視為公共利益需要,一味地強調集體和個人為公共利益做出犧牲,導致對集體及個人的土地權利重視不夠。土地作為具有使用效能的資源,從法律意義上說,是一種物權,應當受到物權法的保護。 (三)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具體規定 土地征收屬于一種行政行為,應該具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我國憲法中雖規定征收是依“法律規定”進行,但在《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較簡單、粗糙;規定不夠明確、清晰;土地征收程序在法律中與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建設用地審批程序等其他內容混雜在一塊,缺乏條理性和清晰度。政府在決定土地規劃和征收時,缺乏公開的聽證程序;在確定征用補償時,缺乏中立的評估機構,補償價格都是政府單方面決定的,而且并未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土地價格的上升而增長;在糾紛發生時,缺乏相應的權利救濟程序,失地農民的利益訴求缺乏有效渠道。 原問題:《我國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處理》回復于 2022-05-23 17: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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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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