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我解除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協商不成,是仲裁還是直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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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法律依據: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2.《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原問題:《無固定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簽了字,還能申請法律仲裁嗎?可否打官司要求再賠償一年的經濟補償費》回復于 2022-05-21 22: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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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無固定期合同
無固定期合同可以解除,如果解除理由不合法,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公司領導說公司注銷 要與無固定期員工買斷 如果我不同意公司可以單方面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大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仲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事實勞動關系滿一年以上,且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2在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第三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書面勞動合同、打卡記錄,工作成果都可以證明。 原問題:《想要仲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勞動者的工作穩定性有更好的保障。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當然經濟補償金是要支付的。而用人單位想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才可以,否則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用人單位與我未簽定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給員工一份,單位都是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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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