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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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案件標的物。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標的物即通常所說的彩禮。它不僅包括婚約雙方當事人在婚約期間或婚約之前互贈的財物,還應包括第三人(婚約雙方當事人的親戚、朋友)為之慶賀所贈與的財物。在我國,第三人贈與財物的情況也較為普遍,社會上所謂的“彩禮”、“聘禮”、“見面禮”等術語多屬于第三人的贈與物。司法實踐中,這部分財物往往被行使請求返還權的一方當事人計算在所返還的標的數(shù)額之內。(2)性質。給付彩禮的行為不是普通的贈與行為。從民法的角度來看,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shù)亟o予受贈人,受贈人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的行為,具有無償性、單務性的特征。這種行為形式是贈與,其實質與民法上的贈與存在差異,往往不是當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動給付的,是迫于當?shù)氐娘L俗習慣,并將以后與對方結婚作為附加條件,因此它不是一種普通的贈與行為,而是以將來有一天對方能與自己結婚為附加條件的。這種因婚約贈送彩禮的行為是我國《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彩禮這樣有一定財產價值的物品之所以從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即發(fā)生贈與行為,乃是因為存在著婚姻這種法律關系(婚約存在),隨著男女雙方當事人婚約的解除,贈與彩禮的原因歸于消滅,換言之,受贈人在婚約解除后喪失了繼續(xù)占有彩禮的法律上的原因,由于婚約解除后彩禮繼續(xù)由受贈人占有的法律根據(jù)消失,那么根據(jù)民法的公平原則將財產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tài)才是公平合理的。因此,婚約解除后,受贈人應當將彩禮返還給贈與人,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xù)占有彩禮,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shù)美?原問題:《附條件的贈與婚約財產糾紛案例》回復于 2022-05-20 00: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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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財產糾紛。。。。
一、婚約財產糾紛是指以結婚為目的的男女雙方在婚約關系存在期間因維持該關系而產生的財產糾紛。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了三種情形:(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卻未共同婚約財產沒有退還
有無辦理結婚證,誰先提出解除婚約?具體可以點擊我頭像詳細溝通案情,不同情況返還婚約財產也會有所出入我是婚約財產糾紛
一、單獨的婚約財產糾紛的處理單獨的婚約財產糾紛(即男女雙方未結婚也未同居生活的情況)處理時一般比較簡單,只要是在締結婚姻時無法律依據(jù)而占有對方財產的,在雙方解除婚約時,無權占有方應當予以返還。例如,男女雙方未結婚也未同居生活的,在解除婚約時婚約財產糾紛 退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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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xù)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tài)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xiàn)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yè),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