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糾紛彩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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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就彩禮范圍而言,凡能夠衡量其價值的實物亦得包括在內。 就彩禮返還的標準而言,應當考慮如下幾種因素: 一是雙方是否同居共同生活。凡未同居生活的,可以證明已經給付的彩禮均應當全部返還;已經同居共同生活的,可酌情返還部分彩禮。 二是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若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結婚不成的,則酌情返還部分彩禮,若該接受彩禮一方有過錯,則應全部返還彩禮。 三是給付財物的性質。對于金銀首飾、家電等耐損物品,一般考慮合理損耗后可作為返還的財產或折價返還;對于煙酒茶葉等易耗的消費品,若已經被消費,則可不予返還。 四是給付財物的數額。凡可以證明的大額財物,均應返還;凡在交往過程中雙方互贈的紅包、見面禮,因其數額相對較小,可不予返還。 五是給付財物的用途。凡給付財物已用于購置雙方婚后生活用品,或用于置辦酒席費用已被消耗,則可以考慮不予返還。 原問題:《婚約財產糾紛彩禮范圍》回復于 2022-12-02 15: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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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財產糾紛 退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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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約財產糾紛是指以結婚為目的的男女雙方在婚約關系存在期間因維持該關系而產生的財產糾紛。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了三種情形:(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未共同婚約財產糾紛 未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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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獨的婚約財產糾紛的處理單獨的婚約財產糾紛(即男女雙方未結婚也未同居生活的情況)處理時一般比較簡單,只要是在締結婚姻時無法律依據而占有對方財產的,在雙方解除婚約時,無權占有方應當予以返還。例如,男女雙方未結婚也未同居生活的,在解除婚約時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1)案件標的物。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標的物即通常所說的彩禮。它不僅包括婚約雙方當事人在婚約期間或婚約之前互贈的財物,還應包括第三人(婚約雙方當事人的親戚、朋友)為之慶賀所贈與的財物。在我國,第三人贈與財物的情況也較為普遍,社會上所謂的“彩禮相關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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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