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婚約財產糾紛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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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單獨的婚約財產糾紛的處理單獨的婚約財產糾紛(即男女雙方未結婚也未同居生活的情況)處理時一般比較簡單,只要是在締結婚姻時無法律依據而占有對方財產的,在雙方解除婚約時,無權占有方應當予以返還。例如,男女雙方未結婚也未同居生活的,在解除婚約時,除非贈與行為成立外,一方向對方索要的彩禮,一般應予返還。二、離婚糾紛案件中涉及婚約財產糾紛情況的處理在離婚訴訟中僅能以男女雙方為案件的當事人。如果給付的財產是男方個人財產,接收的財產由女方個人獨占有處分的,則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裁決處理。如果給付財產方是男方家庭共同財產,接受財產由女方其他家庭成員共同占有的,關于婚約財產的糾紛部分可以在離婚訴訟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在離婚訴訟中就婚約財產的糾紛部分不作實體處理,可告知當事人以婚約財產糾紛另案處理。三、對婚約財產的不同處理意見婚約財產在現實案例中一般主要體現為彩禮、“三金”(即金戒指、金耳環、金項鏈)等。“三金”這些物品是女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雖然價值較大,一般也存在女方要求男方為其購買的情形。但是“三金”同時承載了男方對女方的愛慕之情的感情因素,是男方向女方表達愛慕之情的物質體現。故在審理案件時,除非男方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是女方強迫男方的意志而堅持索要,并超過男方的經濟承擔能力的情形,一般應認定為男方對女方的贈與,在解除婚約或離婚時女方不應返還。四、婚約財產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婚約財產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在審判實踐中主要是指返還彩禮請求權的時限問題。如果男女雙方已結婚同居生活,彩禮所起的作用和要達到的目的已完成,一般情況下不存在彩禮返還請求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也體現了這種立法精神。 原問題:《婚約財產糾紛應該如何處理》回復于 2022-05-19 04: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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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財產糾紛。。。。
一、婚約財產糾紛是指以結婚為目的的男女雙方在婚約關系存在期間因維持該關系而產生的財產糾紛。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了三種情形:(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未共同婚約財產糾紛 未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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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標的物。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標的物即通常所說的彩禮。它不僅包括婚約雙方當事人在婚約期間或婚約之前互贈的財物,還應包括第三人(婚約雙方當事人的親戚、朋友)為之慶賀所贈與的財物。在我國,第三人贈與財物的情況也較為普遍,社會上所謂的“彩禮婚約財產糾紛 彩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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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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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