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女方提議,離婚了,協議書是女方寫的,離完一年女方天天無理取鬧,威脅我,不勝其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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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第三十四條解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解釋】 一、條文內容介紹 本條是對男方離婚請求權行使時間上的限制性規定。本條與1980年《婚姻法》第27條的規定相比,增加了“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同時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規定相一致。 本條規定了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三種情形: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二是女方分娩后一年內;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婚姻法》對婦女特殊時期的權益作出保護性規定的目的是,在上述三個特殊時期內,一方面婦女在生理和心理上有一定負擔,身體比較虛弱;另一方面胎兒和嬰兒正處在發育階段,需要精心地護理和照顧,如果此時男方提出離婚,既影響婦女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胎兒或嬰兒的健康發育和成長。因此,法律作出上述規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該條文的具體含義解釋如下: (一)“懷孕期間”的含義 本條規定的“懷孕期間”,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1.夫妻雙方發生性關系而造成的懷孕,在該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2.女方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筆者認為,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該與婚后通奸行為加以區別,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婚姻關系尚未建立,男女雙方之間還沒有產生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婚前性行為只是道德問題,而不涉及法律問題。因此,對女方因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的情況,應當按照本條規定處理;3.本條規定的“懷孕期間”,不包括女方在婚后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導致的懷孕期間。這是因為女方已經違背了夫妻應該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再對其特別保護必將損害男方的合法權益。 (二)“分娩后一年內”的含義 所謂分娩,是指胎兒脫離母體作為獨自存在的個體的這段時期。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實,無論嬰兒是否活著出生,也不論出生后是否死亡,分娩后一年內男方均不得提出離婚。 (三)“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的含義。 中止妊娠包括自然中止妊娠和人工中止妊娠。本條對中止妊娠的原因未加以限制性規定,因而,無論是自然中止妊娠,還是人工中止妊娠,在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限制男方提出離婚請求,均符合婚姻法保護女方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法律精神。 (四)“女方提出離婚的”含義 在上述三個特殊時期,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受此規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棄法律對自己的特殊保護,說明其本人對離婚已有思想準備,或者維持婚姻關系可能對女方自身或胎兒、嬰兒造成重大不利。在此情況下,法院對女方提出離婚的請求應當受理,并應根據夫妻關系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準予離婚。此外,如果男女雙方在上述期間自愿離婚,法院也應當受理。 (五)“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含義 這里所說的“確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過錯,嚴重損害夫妻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女方不同意其配偶提起的離婚請求,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依法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這是因為當女方存在嚴重過錯時,足以證明該女方主觀上已經不再珍惜自己的婚姻,客觀上其過錯行為已經嚴重破壞了夫妻關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受理該離婚請求,不僅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則和婚姻的本質,也合乎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 (六)本條屬程序性限制規定 本條規定是對男方在一定期限內行使離婚請求權的限制,這是一種程序上的限制性規定,它只是推遲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時間,并不涉及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實體性問題。待上述期間屆滿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二、本條調整糾紛的類型和范圍 一是一方提出離婚請求但無子女撫養問題的糾紛。若男方提出離婚,法院查明的焦點是看有無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若女方提出離婚,則看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或不判決雙方離婚是否將危害女方或胎兒、嬰兒的身心健康。 二是一方提出離婚但涉及子女撫養問題的糾紛。分娩后一年內,則涉及子女的撫養問題;若女方在懷孕期間,則涉及到將來子女出生后的撫養問題。 【實務難點】 1.男方在上述期間提出離婚的處理方法 一是男方提起離婚請求,原審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女方有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之任一情形的,應當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發現上述任一情況的,應當判決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 二是如果原審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未發現女方有上述任一情形的,女方自己發現并提出上訴,二審人民法院應撤銷原審法院判決,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 2.如何認定“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這里所說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根據審判實踐,主要包括以下情況:一是男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女方婚后與婚外男性發生性關系(包括賣淫、通奸、姘居、重婚等行為)而導致的懷孕、分娩、中止妊娠行為的;二是確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如女方威脅男方的生命或者嚴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權益的;三是女方對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不堪忍受的;四是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不宜生育的;五是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行為的;六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下落不明的。上述情況,不是女方存在過錯,就是女方不盡對嬰兒的撫養義務,致使其喪失特別保護的必要,因此男方可以提出離婚請求。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原問題:《求婚姻法第34條解釋》回復于 2022-11-11 10: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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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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