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協議書簽了后后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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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這個沒有定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各種情況討論:人民法院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是人民法院化解糾紛的一種重要途徑,其公正、合法、可信性更不容置疑。若允許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無條件地反悔,實為對法律權威性和嚴肅性的侵犯,也有悖于誠實信用和訴訟效率的原則。一、法院調解協議簽訂后能否反悔當事人在法院調解時對調解要認真對待,慎重處分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簽署調解協議即可生效。關于能否反悔,實踐中有爭議: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可以反悔,法院可以再次組織調解,征求被告的意見,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說,在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前,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反悔。本案中,對于原告要求變更調解協議的主張,法院應當在征得被告同意后變更調解協議內容,被告不同意的及時判決。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不能反悔,法院應及時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調解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因此該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認真履行。二、可以反悔的理由《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了調解失敗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的兩種情形,一種是調解未達成協議,另一種則是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這兩種情形分別對應了兩類案件,一類是該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等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這類案件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后,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由人民法院書記員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該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協議,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另一類是應當制作調解書的一般案件,此類案件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后,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反之,在調解書未送達雙方當事人之前,調解書未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反悔。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又對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反悔作出了嚴格的限制,該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事實上,該條規定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與《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關于當事人可以在簽收調解書之前反悔的規定并無沖突,因為《民事訴訟法》并沒有否認調解書簽收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調解書作為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書,是對調解協議的確認,是調解結案的法定程序,具有與法院判決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執行力,除非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再審,否則,必須履行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而調解協議因其不屬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系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經過平等協商、利益權衡而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如前所述,除了法定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在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起即具有等同調解書的強制力以外,在一般情況下,調解協議僅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其發生的法律效力特指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為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因此,本案中,原告易某某在調解協議達成之后,調解書簽收以前,提出變更調解協議內容,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如果該調解協議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屬于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法院應當在征得被告同意后變更協議內容,被告不同意變更的應及時判決。反之,經審查不符合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情形的,法院應及時送達調解書,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原問題:《調解協議簽好之后反悔了后果是什么》回復于 2022-05-24 16: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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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險的部分保險賠償,保險不夠賠償的由你賠償經法院調解簽了協議后,判決書還沒下來可以撤訴嗎
你好,可以申請再審,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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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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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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