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內的游泳池配套建筑用房如休息廳被前期物業單方面出租給他人使用,而在近10年后不知怎么將休息廳從初始登記在開發商名下在2020年突然暴露出一個交了房屋維修資金的票據。還交了契稅。請問像這樣的情況出現不動產登記中心要憑什么有效證明才能予辦理。我是小區第二屆業委會主任。我又如何去追究此情況。因為我是第二屆業主委員會主任。有合理合法維護廣大業主權益的執行機構。謝謝你的回復。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沒有車位不讓開車進小區不合法 我省物業管理有了法律依據sina 2009年01月13日03:52 舜網-濟南時報 時報1月12日訊(記者 黃強)歷經8年的醞釀,省人大常委會3次審議,經多次論證、修改,我省終于有了自己的物業管理條例。今天上午,省人大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對《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了詳細解讀。據介紹,在5月1日實施之前,我省還將出臺相應的配套措施?! I主甩掉包袱 條例規定: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及相關費用。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將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事宜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舜蠓üのc評:為保障業主利益,本次立法將水、電、暖、氣等專業經營設施集中交給專業運營商,這在全國尚屬首次,也是本次立法最大的亮點。如果專業經營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投資建設或者接收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將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敲磁涮捉ㄔO費用如何解決?可以從政府收取的綜合配套費里利用。目前我們開發商上交的配套費只解決至小區外,將小區內、小區外的配套費用一起收取。小區內的配套費用,業主也已承擔。如果將兩個費用合在一起,從整體上來看,費用還可以降低。 舊小區物業改造“政府有責任” 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質量較差的舊住宅區,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改造整治,并將改造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社會公布?! ∨f住宅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及社區服務、文化體育、安全防范、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改造建設資金,由政府承擔;開發項目設施不配套等遺留問題由原建設單位投資解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改造應當達到分戶計量、分戶控制條件,其建設支出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承擔;業主專有部分的設施設備改造支出,由業主承擔。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投資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舜蠓üのc評:物業管理立法不能“拋棄舊小區”,政府也不應“放棄”?! I主不能擅自砸掉承重墻 條例規定:物業保修期屆滿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責任,由業主共同承擔;業主可以將其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灿貌课恢饕ㄗ≌幕A、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娞?、區域鍋爐等屬于業主共有的特種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照特種設備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委托專業服務單位負責維護、保養?! ∈∪舜蠓üのc評:此次立法,還對小區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了詳細明確,像承重墻體就是共用部分的,業主裝修的時候不能說砸就砸。 小區車庫不能“只售不租”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庫(包括專用車庫和共用車庫內的車位,下同)的歸屬,由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屬于建設單位所有或者相關業主共有?! ≤噹鞈攦炏葷M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車庫租賃費的標準按照有關部門發布的指導價格確定。在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將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其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舜蠓üのc評: 如何保證車庫“優先滿足業主”呢?條例要求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考慮到有些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小區停車需求沒有那么大,而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又是動態的,因而規定了對外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原問題:《我住在商品房物業在樓下設立停車位合理嗎?并且收費不交不讓進小區合理嗎?》回復于 2022-12-05 18:20:09
相似問題解答
您好,我是哈爾濱阿城區的一個小區的業主委員會主任,小區的房產問題很多求幫助。
你們小區有沒有業主委員會?有的話,炒掉這個垃圾物業,小區被盜是物業的責任,民警怎么管?每天給你去站崗?不現實,就是成立業主委員會炒掉現在的物業,換一家新的物業。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那恭喜你,沒的辦法,我遇到過。找誰都不好使,因為是房產公司、我小區入駐已滿,社區在所有業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和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合同,小區還沒成立業主委員會,收取物業費還是過了一年才收取,業主也不知道具體事宜,直接被物業起訴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不知道你們實際是什么情況!如果是前期的那就是開放商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但是如果是已經是成熟階段的話,那就是業主大會有權解聘物。業主委員會發現后立刻向物業公司提出異議,認為物業公司不是專項維修資金的所有權人,在沒有經過法定程序的 10 情況下,沒有權利使用、管理和直接處分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公司則認為,小區業主大會在還沒有成立之前其就一直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而且使用的目的是為了全體業主的利益,沒有違法使用。雙方協商未果,業主委員會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門衛監控錄像丟失,物業公司應及時安裝,如在門衛監控錄像丟失期間業主財物丟失,則物業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此期間丟失的,則需要尋找物業公司監管不利的過錯,如物業公司監管有過失,仍需負責。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合同簽訂時業委會代收物業費,每月定期撥錢給物業公司,現下一年的物業合同還未續簽,在經業委會主任授權的情況下物業開展收物業費,收到百分之90的時候,業委會主任又出爾反爾要求物業公司撤出,這時又逢疫情,在3分之2以上的業主要求下,物業公司在疫情期間堅守崗位,但業委會在沒爭得業主和物業公司的任何意見又把收上來的物業費退給業主,這個做法對物業公司有什么不利的方面,物業公司的解決辦法是什么
1.業主:目前物業費高,等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續簽合同、降低物業費標準時再交費。物業公司:1)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是通過契約形式建立起來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業主在入住時,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協議》,約定了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雙方就應按《業委會主任私簽合同有效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所以本案中業委會主任一個簽字的做法是違法的。業主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 原相關法律熱點
相關法律條文
熱心律師
律師最新回復
-
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