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編最新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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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是我國踐行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一步,然而縱觀我國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民法領域的立法史,卻少有像《物權法》那樣引起巨大的爭議,與之配套的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同樣是命途多舛,從2008年開始征求意見,直到如今才正式公布實施,今天小編就跟大家一起來探討一下,八年磨一劍、包含22條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究竟是何方神圣。 一、不動產登記“新規” 物權法實施多年來,什么糾紛屬于物權民事糾紛,什么糾紛屬于物權登記行政糾紛,一直是困擾大眾的一個大問題,結合本次司法解釋以及最高院記者會的內容,小編制作了下圖供大家參考。 關于不動產登記的另外一個問題是,不動產登記產生什么效力呢?這次司法解釋除了過往的公示公信效力外,還規定了可以除外的情形。 二、預告登記“具體化” 三、特殊物權有保障 《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等機構作出的法律文書作出即產生物權效力,無需登記。但是在實踐中這類物權的外延以及如何獲得保護存在較大的爭議,這次司法解釋則對這類特殊物權作了更加細致的規定。 首先,法院、仲裁機構作出的能夠產生物權效力的法律文書被限定在“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的范圍內;其次,這類特殊物權雖然未經登記,但是依然返還原物、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等物權的司法保護。 舉個例子,如生效裁判文書針對某一共有協議作出裁判,分割爭議標的物,并確定了當事人所有的具體數額,則這個裁判直接導致物權變動而無需登記。若其他人對標的物造成損害的,裁判所確定的標的物所有人能夠主張損害賠償。但是,對于如要求將標的物交付給一方當事人這樣的裁判,則不會產生物權效力。 四、“強力”的優先購買權 對共有物權的優先購買權的細化規定是本次司法解釋的重中之重,涉及優先購買權的六個條文占了整部司法解釋接近三分之一的篇幅。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優先購買權保護力度是前所未有的,文本中“其他按份共有人請求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共有份額的,應予支持”的表述,使優先購買權的司法保護成為可能,而不是只能在事后主張損害賠償。 五、何謂“善意” 《物權法》是我國第一部規定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雖然只適用于物權領域,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大量涉及善意第三人的非物權糾紛都在不同程度上參考了《物權法》的規定。本次司法解釋中特別對《物權法》所規定的“善意”作了闡釋。 應當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中首次明確了需要登記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只要交付就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中“交付”的條件,也就意味著,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的真實權利人,不得以上述動產未經登記為由主張善意取得不成立。 結語:“留白”的司法解釋 這部只有22條的司法解釋主要針對《物權法》總則部分作了細化規定,而對于分則里面所有權、擔保物權則未有涉及。 原問題:《最新的《物權法》司法解釋究竟說了什么》回復于 2022-06-04 1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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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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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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