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先予執行法津規定1651793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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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先予執行是指法院對某些案件作出判決前,為解決權利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所需,裁定義務人履行一定義務的訴訟措施,亦稱先行給付。先予執行的條件是:①當事人之間權利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和生產經營的;②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③在作出判決之前采取。先予執行的范圍主要有三類:一是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二是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三是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 先予執行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主動采取先予執行的措施。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如果認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原問題:《先予執行的條件?》回復于 2022-11-10 06: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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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o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