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的重疾險理賠金會被執行嗎失信人的重疾險理賠金會被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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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本文主要從法院司法實務的角度,就保險金能否被實施財產保全以及被強制執行等問題做出探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以及其他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而保險法所要調控的法律關系,是作為社會主體的人在面臨涉及財產、生命與健康等危險的情況下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侗kU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這是基于對保險合同相對性與人身依附性層面的考慮。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成為事案件的被執行人,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可否采取強制措施對上述保險金予以執行呢?筆者認為對于上述問題的探討要從險種的角度進行具體分析: 一、商業人壽健康險與意外險保險金 根據保監會有關險種的規定,其種類大體包括:健康險、意外險、附加醫療保險、人壽養老保險以及分紅理財保險等。健康險是以人的身體出現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時,給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金的險種。我們一般只是認為保險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忽略了債務人在保險方面的投入以及因此而獲得的財產利益,故對于債務人(受益人)因購買健康險而獲得賠付保險金多是保險受益人患有約定的重大疾病,該保險金是為了救治所用的,為專屬于債務人的財產利益。同樣,意外險是以人出現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損害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險種。兩者具有共同的屬性,不在贅述。 筆者認為出于對生命價值的尊重以及法律正義的弘揚,尤其在倡導和諧社會的今天,和諧司法,為民司法應當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的指導原則。所以,對于以上兩種保險金法院應以不予強制執行為原則,以執行為例外。例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康寧”健康險,在被保險人一旦被醫療機構核實患有重大疾病,保險人先行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惡意隱匿財產或其有足夠的財產支付疾病的醫療費,而拒絕償付對他人的債權,法院此時可以對該保險金予以凍結并強制執行,此為例外情況,需要法院依法核實債務人是否有惡意的客觀行為后,才能予以執行。 二、商業財險保險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是純經濟性的商業保險,是以小的成本換取較大保障的風險經營形式,是一種間接地保障經濟利益的形式。這里的保險金不是為了滿足對生命、健康的救濟而設計的,所以法院對于該險種的執行應當以執行為原則,不予執行為例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以及其他財產權利。財產保險金是在被執行人保險標的物基礎上衍生出的財產利益,法院為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促進經濟往來的良好發展,而予以查封、扣押、凍結保險金是具有合理性與合法性的。 尤其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銀行、證券、保險逐漸成為公眾投融資的主要途徑。在司法實踐中,顯而易見的是債務人存入銀行的存款,投入企業的股權,但是保險作為三大金融產業之一,其容納資金的能力卻是很強大的。目前,我國一些債務人在從銀行貸款、借貸他人款項、挪用單位資金等方式獲取大額資金后,隱蔽地投向保險領域,購買分紅理財保險,使法院在民事糾紛中忽略了對保險領域的調查,而使債權人的利益最終得不到依法保護。此為在以后的法院實務中需要重點探討的問題。 三、養老型保險與社會保險金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是低保障廣覆蓋的保險制度,所以商業保險才得以順勢發展。僅就中國而言,我國的社保制度發展受國情的限制比較多。而對于全福利或半福利的西方發達國家而言,社會保障的水平比較高一些,所以其商業保險金被強制執行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對于已經享受社保待遇的債務人,法院在留下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費后,對剩余養老金可以予以執行,目前多數法院采取了這種工作思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于其他應當歸于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范圍。由此看見,養老金作為一項財產利益在民事領域是可以予以強制執行的。 總結以上三種保險金的類型,筆者認為需要重點說明的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多險種條款的糅合的現象已經非常明顯,法院在處理具體的案件時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仔細審查保險合同條款以及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約定。另外,在人身保險與財險中,常見到的是死亡條件下的保險金的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之相關規定,人身保險一旦產生死亡賠償金,需要區分保單是否指明了受益人,如沒有指定受益人,則死亡賠償金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法院可以執行該保險金;如指定了受益人則該保險金不能視為遺產,故當被保險人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下,遺產不能被執行。而受益人如為債務人的情況,因保險合同所獲得保險利益執行是沒有爭議。這里的區分分析是主要考慮到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多不是同一人的客觀情勢。而在所有的財險中被保險人就是受益人,故不存在人身險中需要區分考慮的問題,所以涉及財險的保險金的執行,法院可以直接予以執行。 筆者認為,對于保險金能否強制執行的問題,法院應當考慮在對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地界定不同性質的保險金的執行尺度。關于如何界定是否破壞了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的問題,屬于自由裁量的范疇。鑒于此類案件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較少,雖有上述理論的分析與探討,但在目前的條件下,法院不宜強制執行保險金,以免使矛盾激化,破壞了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故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以調解為原則,不宜強制執行保險金。 (作者單位: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法院) 原問題:《保險金會被強制執行嗎》回復于 2022-11-09 18: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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