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10月份借給別人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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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能夠通過法律途徑要過來。因為借款人現在不在家,所以你要盡量找到至少借款人的聯系方式,否則你的案子就只能通過公告來送達。如果公告處理的,你除了借條外就還得證明一個事實,就是借條上簽名捺印的張清雷就是你起訴的被告張清雷,意思就是你要證明被告張清雷向你出具的這張借條,不是別人寫給你的,也不是虛假亂造的,這個問題比較關健,證實清楚了這個事情你的錢就沒問題了。 借條上面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主張權利。借條上沒有約定利息,那個一分一里表述也不確定,所以利息只能從你主張權利即提起訴訟時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算。 原問題:《10年前借給別人的錢怎么用法律程序要過來》回復于 2022-06-24 16: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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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