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試用期沒過就被開除了還有他當時也沒有跟我簽合同我年滿沒有18我可以向他討要工資嘛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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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開除你,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屬違法行為,你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單位索取二倍的工資。 3、不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也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單位依法補充建立補交叫所有相關費用。 4、上述要求單位一般不會輕易給你,只有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單位還不賠,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5、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于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6、再說,依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只要有在單位工作的任何證據,工作證或者同事證言都足以證明勞動關系的成立。 原問題:《試用期過了,但沒簽合同,如果被開除了能拿到賠償嗎》回復于 2022-11-08 0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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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七天,最后一天跟我說沒過,然后沒工資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工資是轉正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他當初的意思就是轉正后1000加提成吧,實習期就是800了; 但是只要你在那工做了,哪怕是一天,都必須支付工資; 我想你也沒有跟那個團簽訂勞動合同吧,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如果入職一個月內沒有你好,請問一下,我入職4個月,沒簽過勞動合同,但是卻買了保險,現在公司認為我沒過試用期,讓離職,這個也可以,但工資沒發我,我出差的報銷也沒有給我報銷,他們這樣合法?
不合法。試用期過長。沒簽勞動合同也是有問題的。干了幾天,不想干了,但是他說試用期沒過,走了沒有錢
法律沒有規定幾天內辭職或被辭退可以不給錢;試用期內不管有沒有簽訂合同,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付出了勞動,產生了價值,于情于理于法都應當給工資。一般正規的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哪怕只有3天,也會結清工資的。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投訴到勞動局監在KTV上班,上了一個星期,然后為說不要紋身的就把我開除了,也沒有簽署勞動合同,請問能向他要工資嗎?
可以要求賠償。未訂立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訂立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原問題:《我在KTV上班一個多月,被無緣無故您好我上了10天班,老板說我沒過試用期了,不給工資
你如果想在那干 就忍。你如果不想干就走。那貨你惹不起的,再說是老板還是老總。還有個問題:跟你談的是出資者的還是管理者,管理者可以談談,出資的那就算了。談不出P來。 原問題:《上班后十多天老板告訴我以前是試用期 沒工資》相關法律熱點
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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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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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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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