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之后的補充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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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夫妻離婚后另外簽署的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體現,沒有在脅迫或欺騙前提簽字,協議內容不違法,這樣的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 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 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 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原問題:《離婚后,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回復于 2022-07-25 21: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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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補充協議有效嗎
離婚后的補充協議雙方協商一致,且內容不違法,一般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咨詢離婚補充協議的有效性
是想幫忙審核離婚協議內容嗎?購車補充協議有效嗎
如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補充協議有效。你好,借條的補充協議需要公證才有效嗎
、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且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協議內容合法有效的話,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 2、在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發生沖突時,視為對主合同的變更或撤消,其效力優于主合同。即補充合同中與主合同相沖突的條款離婚后簽訂補充協議說明一方婚前財產為共同財產的,有效嗎?
離婚后又合婚之前的財產夫妻商量為共同財產有效。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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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