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了強制執行公司,但是好久都沒有消息了,可以追加被執行人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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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你好: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申請人; xxx,男, 生于xxx年x月, 漢族, 住xxx申請事項:追加xxxx有限公司、xxxxxx有限公司、xxx法人、xxx股東、xxx股東、xxx公司鑒事為被執行人。事實和理由:根據xxx人民法院(xxx)x法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權利義務,申請人已向xx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xxxx有限公司實施強制執行。經查實,xxxx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因不按照規定接受年檢已被工商部門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該公司章程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為xxx,股東出資情況為xxxx有限公司持股50%,xxxx有限公司持股20%、xxx持股15%、xxx15%。申請人與xxxx有限公司簽訂建筑施工合同,該公司未支付xx%工程墊款xxxxxx元,退還工程保證金xxxx元,訴訟費保全費xxxx元及利息和遲履利息。《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一條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八十一條 規定“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公司,應當由股東組成清算組;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條還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據此,xxxx有限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應當依法通知申請人(債權人)申報債權。但迄今為止,該公司既未成立清算組,也從未通知申請人申報債權。該公司有注冊資金不實,虛假注冊,抽逃資金等違法行為,明顯存在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主觀故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規定“271、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被撤銷的,如果依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根據法律規定申請人有權將其申請追加為本案的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至第274條及本規定裁定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由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辦理。;基于上述實事和理由,申請人謹向貴院申請追加xxxx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xxx(法人)、xxx(股東)、xxx(股東)、xxx(公司鑒事)為本案被執行人。 原問題:《可不可以直接追加被執行人》回復于 2022-07-30 19: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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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加公司監事為被執行人嗎?
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80.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被執行人無能力償還,可以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嗎
擔保人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可直接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應當限制在其擔保責任范圍內。 原問題:《擔保人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嗎》強制執行時,能否追加被執行人的兒子
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那就可以追加被執行人。但一般來說很難追加的 原問題:《強制執行可以追加被執行人嗎?》起訴書只起訴了丈夫,在執行過程中,可以追加妻子為被執行人嗎?
不可以。在執行程序中依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徑行認定夫或妻一方作為共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從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缺乏法律依據,不應直接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而應當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在取得針對被執行人配偶的執行依據后合并執行。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掛靠建筑公司并以建筑公司名義在外借款的可以直接追加掛靠人為被執行人嗎
追加被執行主體是執行程序的一項重要的司法活動,當被執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追加與原被執行人有具有權利、義務關聯的主體,與原被執行人共同承擔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責任,但這種追加行為必須是有法律明確規定,而且必須依照法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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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