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市房被電力部分發現竊電,時間為2013年,現在補交電費,應從那年開始補?
合同糾紛遼寧 沈陽2025-08-02 20:39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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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根據電力管理部門發布的《供電營業規則》第八十條規定: 由于計費計量的互感器、電能表的誤差及其連接線電壓降超出允許范圍或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準時,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1.互感器或電能表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以"0"誤差為基準,按驗證后的誤差值退補電量。退補時間從上次校驗或換裝后投入之日起至誤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時間計算。2.連接線的電壓降超出允許范圍時,以允許電壓降為基準,按驗證后實際值與允許值之差補收電量。補收時間從連接線投入或負荷增加之日起至電壓降更正之日止。3.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準時,以用戶正常月份的用電量為基準,退補電量,退補時間按抄表記錄確定。退補期間,用戶先按抄表電量如期交納電費,誤差確定后,再行退補。你的情況和第2項有相似之處,供電企業多依此條進行處理;但你的情況又有特殊性;一是自己沒有動計量裝置,所以構不成“竊電”,也就沒有追6個月的依據,其實竊電追6個月,也是依據用電檢查的周期是6個月引過來的,就是追到上次檢查為止,上次檢查應該是認為正常無竊電的;二是螺絲發熱有一個變化過程,不知道是用什么方法發現的,如果是在周期性校驗時發現的,就要回查上次周期校驗的數據,看其分散性如何,如果分散性比較大,說明出現過熱情況在這個校驗周期之內;但這種事情是說不清的,什么時間開始過熱,過熱初期影響多大計量精度,很費精力,供電企業拿不出確切的證據,你廠也拿不出有力的證據,就是請當地標準計量局的人,或由他們找當地專家來聯合檢查,也不會得出一個確切的日期,最好是根據現場情況協商確定。 原問題:《郭老師請告訴我一下。。追補電費的時間計算問題。》回復于 2023-01-03 05:4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