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適用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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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1、單位一般都會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第(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為自己的理由找到法律依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2、除了“單位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之外,可別忘了還有補償金(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原問題:《對于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適用問題》回復于 2022-08-04 10: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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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法勞動合同法五十條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后的權利與義務:(1)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3)勞你好,我想問一下“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個是指什么?現在公司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為依據要解除勞動合同,這合法嗎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情況時,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向勞動者下達書面的解除通知,并且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勞動合同第四十條第三小條怎么理解
理解正確,意義是一樣的,就是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個人認為:多支付一個月工資,而不要提前30天通知的形式,然后讓員工離開。這樣可以避免員工突擊懷孕,三期的員工非常麻煩的。 原問題:《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合同法47條能否適用于個人。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沒有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之一,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請問社區工作者適用勞動法嗎?適用勞動合同法嗎?
受勞動合同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還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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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