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第四十條第三小條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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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適用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適用情況
1、單位一般都會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第(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為自己的理由找到法律依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2、除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五)與第四十二條(五) 的關系 如何理解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 女職工再孕期產期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 按照第47條經濟補償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補償標準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六個月以下的按半年算 原問題:你好,我想問一下“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個是指什么?現在公司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為依據要解除勞動合同,這合法嗎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情況時,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向勞動者下達書面的解除通知,并且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公司為法勞動合同法五十條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后的權利與義務:(1)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3)勞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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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