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五)與第四十二條(五)的關系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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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一般都會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第(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為自己的理由找到法律依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2、除了勞動合同第四十條第三小條怎么理解
理解正確,意義是一樣的,就是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個人認為:多支付一個月工資,而不要提前30天通知的形式,然后讓員工離開。這樣可以避免員工突擊懷孕,三期的員工非常麻煩的。 原問題:《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嗎?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是指在原單位已享受養老待遇,還是指在現在被聘用單位開始享受養老待遇勞動合同就終止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你好,請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與其他條款有區別嗎?
你好!其實你已經把法律依據寫出來了,只是你沒有理解法律條文的意思而已。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凡出現該條項下一、二、三、四、五、六之情形,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是不得依照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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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