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因疫情期間的商捕租賃合同糾紛,如何申請賠償?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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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租賃房屋的權屬問題1、承租前核實權屬。承租方在簽訂商業地產租賃協議前需要核實房屋產權證書的原件,必要時還應在房屋交易中心查詢房屋權屬登記情況。通過對出租方 主體資格的審查,可以核實房屋租賃協議的出租方與產權證書登記的所有權人是否一致。同時如果出租方并非房屋所有權人,而是代理出租、委托出租,則需要出租 方提供房屋所有權人的委托書等法律文件;如果出租房屋是兩人以上共有的,則需要得到全體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或授權。通過對該物業的權屬情況進行調查,還可 以確認租賃房屋是否存在權利負擔或瑕疵。例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權屬有爭議的物業就不能進行租賃。2、關于租賃房屋設立抵押的問題。《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協議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 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因此,如果房屋出租后設立抵押的,該租賃關系不受影響。如果房屋先抵押,后出租的,出租方應該書面 告知承租人,律師建議雙方在租賃協議中明確約定當抵押權實現造成租賃協議解除的,出租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二、租賃協議期間的裝修問題1、關于裝修范圍必須書面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在裝修前,應將房屋裝修設計方案取得出租人認可;明確承租人違反上述約定應承擔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責任。2、不能損害原房屋主體結構,影響房屋建筑安全。為防止因承租人裝修造成房屋結構破壞,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錢款作為裝修保證金,以保證承租人履行其裝修條款中約定的義務。3、協議期滿或提前終止時,裝修折舊與補償方式一定要約定清楚。如因承租人違約導致租賃提前終止時,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給予裝修補償。雙方還應在裝修條款中明確非因承租人原因而導致租賃提前終止時,出租人的裝修補償義務和補償標準。三、承租人的優先承擔權商戶租用商鋪經過多年經營后,在一定的范圍內會形成一定的商業影響,這無疑是一種無形資產。如果租期屆滿后出租人將商鋪收回,他們就要承受著這種無 形的損失。為此,大多數承租人希望能享受該商鋪的優先承租權,但是全國性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面對如何要保障自己的優先承租權,律師建 議承租人可以協議中約定。1、明確定義什么是“出租人繼續出租”,比如出租人要自用,那么自用的期限可以加以限制,比如至少自用1年,否則視為出租人違約,應承擔一定數額的違約賠償責任。這樣可以防止出租人收回房屋自用1天然后出租以阻斷“繼續出租”的情形。2、約定什么是“同等條件”,如租金上下不超過10%就算同等條件,比如原租金是10000元,其他人員出的價格只要不超過11000元,承租人就有權以10000元繼續承租,這樣可以防止侵害優先承租權的情形出現。 原問題:《租賃合同糾紛》回復于 2022-11-05 01: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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