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要約價確定后,合同約定有缺漏項可以補充,那要約工程量清單可以列入缺、漏項嗎,如果列入缺漏項那勢必超過總價,這種情況是否合法,還有一種情況是由于其它細目工程量減少,補充缺漏項后沒有超過要約價,這種情況是否合法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自《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以下簡稱《計價規范》)以國家標準的形式發布以來,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這種新的計價模式,已經在招投標和工程發承包活動中被廣泛采用。受此計價模式改革影響的范圍較廣,有投資者、工程建設和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招投標管理部門、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建筑工程設計、監理單位、施工企業等,其中受影響最大、最直接的應當是投標人,也就是投標中標后的建筑施工企業。 在應用《計價規范》的過程中,建筑施工企業的工作大至可分為三個階段:即投標之前的計價報價階段、中標之后至簽訂施工合同階段和簽訂施工合同之后至竣工結算階段。 投標之前的計價報價,是應用《計價規范》的重要階段。在這個階段中,施工企業必須改變傳統的,按照施工圖紙和預算定額等依據計價報價的模式。因為此時面對的是與招標文件一同收到的,擬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單。在這份清單中,招標人已經按《計價規范》規定的方法和表格,表達出了擬建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數量和施工措施項目的名稱,施工企業只需進行相應的計價報價工作。《計價規范》第4.0.8條規定:“投標報價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和有關要求、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及擬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依據企業定額的市場價格信息,或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社會平均消耗量定額進行編制。”據此,施工企業可以在工程量清單的基礎上,采用根據本企業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制定的,供本企業使用的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信息自主計價報價。這種新的計價模式與傳統的計價模式相比有了根本的區別,新的計價模式給予了施工企業發揮自身經營管理能力的舞臺,同時也使其承擔著一定的競爭風險。因此,施工單位在投標之前必須對以下問題引起足夠重視: 一、清單有漏項的可能 施工企業報價之前,要以設計圖紙和《計價規范》為依據,認真核對所有清單項目,看其是否全面反映了擬建工程的全部內容。盡管清單漏項屬于招標人責任,以便共同研究補充的辦法。否則,投標報價因清單項目不完整而失真,導致工程結算糾紛或經濟損失。 二、清單項目的特征會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準確的情況 根據《計價規范》的規定,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只列主體項目,圍繞該主體項目施工的附屬項目內容,主要*項目特征的描述,隨主體項目名稱一并反映出來,構成組合并計算綜合單價的依據。施工企業據此來確定完成該主體項目所需要的具體的“工程內容”并計價報價。如:市政管網工程管道鋪設中的鋼管鋪設,清單只列主體項目“鋼管鋪設”,而圍繞其主體項目的其他附屬工程:墊層、基礎、防腐、保溫、試驗等工程內容,均通過主體項目特征來表達。但限于設計深度和清單編制者對《計價規范》的認識和理解,項目特征描述常會出現不完整或不準確的情況。如果報價之前發現此類問題,也應及時與招標人澄清。否則發承包雙方會因部分清單項目的“工程內容”是否已經(或應該)包含在主體項目的報價之中存在異議,而發生不必要的結算糾紛。 三、“綜合單價”的確定必須考慮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 《計價規范》第4.0.3條規定:“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同時,在第2.0.3條還規定:“綜合單價是完成工程量清單中一個規定計量單位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和利潤,并考慮風險因素。”通常,施工企業投標計價時見到的工程量清單,主要是表示主體項目工程數量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和表示各項措施項目名稱的“措施項目清單”。對此,施工企業不便直接計價報價。計價時必須將每個清單項目,根據其結構特征或施工工序進行分解,直到分解為若干項目具體的“工程內容”(相當于傳統的預算定額計價時的分項工程或定額子目)才可以計價。因為根據制定定額的基本原理,不論是企業定額還是預算定額,都是以一個最簡單的施工工序,和最基本的計量單位來測算并確定其消耗量的。而清單表達出的卻是由若干項“工程內容”綜合而成的,某個主體項目的工程數量或措施項目的名稱。這就要求施工企業在確定“綜合單價”的過程中,不但要研究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的市場價格,而且還必須研究其“工程內容”和各自的消耗量。這個消耗量應當是企業定額規定的實際施工消耗量,應當包括施工、運輸、安裝等方面的所有損耗。 由此可見,施工企業在應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過程中,科學合理地確定“綜合單價”是舉足輕重的,它直接關系著投標報價的競爭結果和企業的經營利潤。如果報價偏高,則會因不能滿足《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符合“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的基本條件,而失去中標機會;如果報價偏低,即使中標也會減少經營利潤,甚至還會因報價低于成本,導致因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的規定,而失去競標機會。 施工企業自接到中標通知書,至與招標人(發包方)正式簽訂施工合同期間,為應用《計價規范》的第二階段。《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自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三十日內,招投標雙方應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村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施工單位在這個階段,應對清單計價模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可能最到的問題進行認真研究。也就是說,《計價規范》不僅僅作用于投標報價階段,而且應滲透于確定合同條款的過程之中。施工企業必須掌握利用合同條款的約束力,降低清單計價模式下投標潛在風險的技巧。 在研究施工合同條款的過程中,應重點注意以下影響工程結算的問題: 一、中標之后發現清單漏項問題 通常,投標報價之前留給施工企業的時間非常有限,所以常會發生中標之后又發現清單仍存在漏項的情況,這時對于是否屬于清單漏項,可能會是發承包雙方爭議的焦點,所以對此問題應該作具體分析。衡量清單漏項與否的標準,應當是設計施工圖紙和《計價規范》的五個附錄。若施工圖表達出的工程內容,在《計價規范》的某個附錄中有相應的“項目編碼”和“項目名稱”,但本清單并沒有反映出來,則應當屬于清單漏項;若施工圖表達出的工程內容,在《計價規范》附錄的任何地方均沒有反映,而且是應該由清單編制者進行補充的清單項目,則也屬于清單漏項;若施工圖表達出的工程內容,雖然在《計價規范》附錄的“項目名稱”中沒有反映,但在本清單已經列出的某個“項目名稱”包含的“工程內容”中有所反映,則不屬于清單漏項,而應當作為主體項目的附屬項目,并入綜合單價計價。 二、清單項目或數量的變化問題 設計變更可能會直接增減清單的項目,或因設計變更改變了某項目的部分工作內容,而演變出新的清單項目,或清單提供的工程量可能存在計算錯誤,或設計變更直接引起工程數量的變化等; 三、計費基數的變化引起的費用變化問題 首先是分部分項工程量(工程實體部分)的數量變化,引起措施費因計算基數的變化而改變。因為工程實體的數量與措施費用直接相關,例如:實體項目混凝土的表面積與措施項目模板數量有關;實體項目基礎的深度與措施項目施工降水有關;實體建筑物的高度與措施項目腳手架和垂直運輸機械有關等等。其次是分部分項工程量的數量變化和措施費的變化,引起規費和稅金因計算基數的變化而改變。因為工程實體和措施費用的價值與規費和稅金的確定有關,前者為后者的計算基礎。 四、材料價格變化問題 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列入綜合單價之中的招標人自購材料價格發生變化,或投標人報價綜合單價中的材料價格發生變化,或遇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價格調整等。 不難看出,出現上述情況均會引起承包價格的變化,對于這些變化因素,施工單位應當利用合同簽訂之前的這段時間對合同條款進行認真研究,根據發生上述情況的可能性,把相應的預防措施和解決辦法利用合同專用條款中的“合同價款及調整”等條款加以約定,從而避免結算時不得不承擔本可以避免的風險。例如:對于材料價格的變化,應當約定可以調整的變化范圍、幅度,以及調整的具體辦法等。雖然《計價規范》第4.0.9條,對合同中綜合單價的調整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均是以施工合同沒有預先約定為前提的。如果施工合同當事人雙方事前對上述有關問題作出了專門的約定,并以合同專用條款的形式載入施工合同之中,在工程結算或審查,以及發生經濟糾紛進行司法鑒定時,則應當從約。 簽訂施工合同之后至工程結算之前為應用《計價規范》的第三階段。對于經過以上兩個階段仍然沒有考慮到的問題,則應當根據《合同法》和《計價規范》中有關工程結算的原則處理。工程結算是合同履約在經濟方面的結果,如果施工企業能夠按《計價規范》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計價報價,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認真地簽訂施工合同,發生經濟糾紛或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就會相當小些。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在以上應用《計價規范》的三個階段中,無論是投標報價,還是訂立合同,或是工程結算,“企業定額”都應起到重要作用,而目前我國大部分施工企業的這個環節不非常薄弱。因此,國家應在施工企業制訂企業定額方面給予大力扶持和鼓勵。并可逐步將施工企業是否擁有并使用自己的“企業定額”,作為衡量其業績和資質評審的指標之一。從某種意義上說,在評標辦法、合同管理、結算制度等外部環境逐步得到改善的條件下,評價工程量清單計價制度是否真正得到推行;《計價規范》是否真正得以貫徹;工程造價計價方法是否與國際通行的作法接軌,在于“企業定額”的普及程度。工程量清單計價制度推廣普及之日,應當是施工企業的“企業定額”成熟之時。 總之,《計價規范》的執行過程,貫穿于工程計價的各個階段之中。建筑施工企業在這個過程中應當認真研究、熟練掌握《計價規范》,了解市場價格信息,積極研究制定適合本企業的“企業定額”,同時還要認真研究并運用好施工合同這個“武器”。只有這樣,才能夠應用好《計價規范》,也才能盡快適應工程量清單計價這樣一種新的計價模式。 原問題:《建筑企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應用中的若干問題如何解決》回復于 2022-12-17 15:10:52
相似問題解答
您好,招標控制價 可以 超過 建安工程費 嗎?
攔標價,(造價的都喜歡張國棟老師的一圖一算)又稱招標控制價,是控制總價格的,即投標總價不能高于此價格,至于每個小項目的價格高低是沒有要求的,只要最終總和沒有高過招標控制價。招標人提供的招標控制價,總價和分部分項綜合單價控制價是否有約定? 如施工合同在施工中產生的變更及增項沒有補充合同走法律程序可以嗎
一方未參與原協議簽訂,在補充協議中增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來講,在簽訂補充合同時都會注明與原合同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的內容為準之類的話,因為現在的合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所在只要內容合法有效,都沒有太大問題。有些非常特殊的合同特別招投標法沒有約定投標單位串通投標要扣留保證金的情形,但是招標文件有明確約定,招標文件是否形成要約?是否可以按照招標文件強制執行
1、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相關法規沒有規定扣取投標保證金的其他適用情況,中標通知書已發出后,在清標時發現招標清單存在漏項漏量。廢止已發出的中標通知書,這個說法有問題沒有。謝謝
不可以廢標實施條例 第七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法律熱點
相關合同范本
熱心律師
律師最新回復
-
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