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體經濟組織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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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現在的社會形態很復雜,因此,認定起來也是很麻煩的。 一、所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 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 1、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普通成員和特殊成員。 2、第四條 普通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管理與處置的參與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項完整權利,承擔完全義務的農村居民。 3、第五條 特殊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的一項及其以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公民。 4、第六條 下列人員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 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并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后代; 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普通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因國家政策性遷入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 5、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資格: 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的; 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未曾棄荒土地、未曾自愿放棄其成員權利義務的。 6、第十條 下列人員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殊成員: 原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因不同原因依法喪失或自愿放棄土地共有權、保留型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中的一項及其以上的; 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非初次婚娶(招)關系的; 通過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捐交公積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 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成員形成產權轉讓關系的。 7、第十二條 特殊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特殊成員因其不同情形享有法定的和集體經濟組織賦予的部分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8、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喪失方式,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條件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全體成員會議,按照公開程序,經過公示進行確定。 原問題:《什么是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回復于 2022-11-24 15: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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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濟組織財產侵權
物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集體所有的財產一般要由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也可以代表集體經營管理村集體所有的財產。因未享受過拆遷安置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這是什么意思?
房屋征收補償需要分清土地性質: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安置補償,不分產權人的身份性質,一視同仁按類似于房地產市場價進行房屋征收補償。2.集體土地上房屋征地拆遷,是要看你是不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是即依據《土地管理法》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
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一般有三種方式:一是以戶籍登記來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二是以農村承包土地使用權來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三是根據前兩項難以確定或存在分歧的,則按是否以農村集體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來確定。是,宜認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侵犯
1【釋義】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在《物權法》上主要指以集體所有權為基礎的集體成員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集體所有是一種特殊的物權形式,集體成員依法對集體財產享有集體所有權,這是集體成員權益產生、存在和行使的依據。《物權法》第59-63條對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法院受理嗎
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直接涉及個人生存利益,對每個村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實踐中,爭議最大,又最難確定的就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論是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土地承包、還是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無不涉及這一問題。因此,很有必要就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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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