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簽了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里面有一條與公司沒有任何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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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勞動合同到期后簽定了經濟補償協議并注明本員工與公司再無經濟與責任的糾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其他勞動爭議,在勞動仲裁時效內,勞動者仍然可以依法提出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原問題:《勞動合同到期后簽定了經濟補償協議并注明本員工與公司再無經濟與責任的糾紛,此種情況下我還能仲裁嗎?》回復于 2022-09-24 19: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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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糾紛,2021年與公司簽了勞動終止合同,得到了補償金。但,公司一直沒有給員工購買公積金,現在是否有權利追討?!
一、首先要了解清楚,為什么公司沒有跟我們續簽合同?勞動合同的續簽是人力資源部同事的工作之一,由于一些人力資源部的同事平時工作比較忙,他們就會在短時間內搞忘續簽合同。在這種情況之下,人力資源部的同事在忙完手里面的事情以后,他們以后還會找你續簽公司辭退我,再給我離職證明之前讓我簽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離職是簽了離職證明上面有寫到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糾紛,因為不簽他不發工資。在職期間沒有繳社保,但是工資每月都扣除個人繳納部分。離職后一次性又把扣除的錢返還回來了。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我還能去申請仲裁么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和公司產生勞動合同糾紛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糾紛,公司偽造離職證明
偽造離職證明,沒有給原來的公司造成什么損失或者影響,原來公司不起訴,就不用承擔后果。 但是由于偽造離職證明在新公司,因提交的人事資料(包括簡歷,身份證件,證明,學歷證書)是假的,不符合事實的,所以一旦新公司經查證,可隨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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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