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本地人做房屋建設,需要風化料來填充基石,山頭被承包,要高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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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你說的是舊村改造么?還是農村自建房? 農村自建房按照宅基地證書翻蓋房屋就可以!只要和鄰里說和好就可以了! 如果是申請新宅基地的話就如下 一、本人提出申請——村社簽章——國土管理所——片區負責人員安排人員會同村建實地選址定點——國土管理所——縣國土房管局——國土管理所——建房戶。 二、農房審批,應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原則,嚴格審查申請用地的資格和用地標準,在新村居民點之外,原則上只能利用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房,盡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新村居民點之內,農村居民宅基地控制標準每人20至30平方米,每戶用地最多不能超過15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戶按5人計算。新房竣工1個月內應拆除舊房,將舊宅基地恢復耕種條件,退還給集體安排使用。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住宅地,人均宅基地面積已達到上述規定標準限額的,出賣、出租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除回鄉落戶的外,禁止批準城鎮居民占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建住宅。 用地預審程序 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一、需提交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國土部門提供,建設用地單位填寫相關內容);負責用地預審初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用地預審初審意見。 2.建設項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規劃圖(省級以上項目,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基層國土所申領,作為報批必備件;市、縣級項目,一般在進行預審現場踏勘時,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基層國土所申領)。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交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協助提供)。 3.城市(村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的建設項目用地城市(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及附件(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藍線或紅線圖)。 4.建設用地單位向有權批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5.審批類建設項目應當提供有效的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用地規劃總平面布置圖)。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用地規劃總平面布置圖);核準類建設項目應提供有效的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告知書和擬報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備案類建設項目應提供有效的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的建設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和項目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列入已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管理部門批準的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供有關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 6、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及論證意見、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修改規劃聽證會相關材料和聽證會紀要。 7、根據建設項目具體情況,應提交的其它文件、證明材料和圖件。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需提交擬訂的分期實施規劃方案,分期辦理用地預審。 二、用地預審受理、辦理 1、收件與受理:符合報件要求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件材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予以接受,轉入受理程序,不符合報件要求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件材料,于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收理和接受(按規定需要補充材料的,收件日期以材料補充齊全的日期為準)。 2、辦理與辦結:符合受理條件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件材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般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需延長辦理時間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核準文件的效力 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持有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核準文件向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核準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自發文之日起計算。在用地預審核準文件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未取得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或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注銷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的,由原出具用地預審核準文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注銷用地預審核準文件;在用地預審核準文件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未能在公開出讓中取得土地使用權,則其持有的原該宗地用地預審核準文件自行失效;如該宗地公開出讓時未能確定中標人,則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持有的原用地預審文件在符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規定的情況下仍然有效。 舊村(城)改造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促進城區舊村(城)改造,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煙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煙臺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等相關標準規定的通知》(煙政辦發〔2007〕134號)、《煙臺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煙臺市市區土地征購補償安置暫行規定〉的決定》(煙政發〔2008〕107號)、《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征購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屬物拆遷補償評估工作的實施意見〉》(煙牟政發〔2008〕50號)等法規、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煙臺市牟平區城區舊村(城)改造暫行辦法》。 第二條 城區舊村(城)改造的指導思想是:認真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舊村(城)改造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以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加快城市化進程為目標,以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為最終目的,以城市規劃為依據,以市場化運作為導向,以政府為主導,以里村為主體,吸引開發企業積極參與,大力推進和嚴格規范城區舊村(城)改造[以下簡稱舊村(城)改造],推進城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第三條 舊村(城)改造,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提高村民生活居住質量的原則。通過規范化的舊村(城)改造,切實提高村民的居住條件,改善環境質量。 (二)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統籌考慮舊村(城)改造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保證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和實效性。 (三)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在考慮舊村(城)改造當前實際需要的同時,要按規定預留好發展用地。 (四)堅持整村改造的原則。舊村(城)改造以改善居住條件和城市環境為目的,實施統一規劃、整村改造,嚴格控制零星開發建設。 (五)堅持統一政策、依法改造的原則。在城區范圍內實施舊村(城)改造,必須堅持統一政策,不得各行其是;將舊村(城)改造納入全區房地產開發計劃管理,從項目取得、建設、經營、管理以及拆遷、補償、安置等,均須依法規范運作。 (六)堅持高起點規劃,高質量建設,高標準配套,高效能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舊村(城)改造的范圍 第四條 舊村(城)改造指城區東至東外環,南至南外環,西至西外環,北至養馬島北海岸線范圍內的原行政村改造。短期內重點對北關大街、通海路兩側平房區實施整體連片改造。 第三章 拆遷補償安置政策 第五條 擬實施舊村(城)整體改造的里村,原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利用建設用地全部依法征收轉為國有。 對村民具有合法產權證明的房屋實行實物補償(被拆遷村民房屋補償)或貨幣補償。補償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村民有合法產權證明的房產(根據房屋產權證明標明的使用性質),安置樓房根據低層(1—3層)、多層(4—6層)、小高層(7—11層)、高層(12—18層)的建筑高度類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產檔案)記載的建筑面積為依據,對平房按照1:1、1:1.15、1:1.2、1:1.3的比例無償置換;對安置樓房建筑高度在19層(含)以上的樓房據實換算;類型不同的可互相換算。 (二)在當地公安機關登記的未滿20周歲的獨生子女、雙(多)胞胎、合法的兩胎,每人按成本價增加30平方米的補償標準;20周歲(含)以上適齡青年及已婚無房戶按成本價每人(戶)預留90平方米的住房。 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戶總面積(含未滿20周歲子女增加補償部分)低于9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積90平方米補償;人均住宅建筑面積低于30平方米的(含未滿20周歲子女增加補償部分),按人均建筑面積30平方米補償。 按以上規定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含增加的系數部分),由村民按成本價投資,成本價包括建安成本、燃氣和供暖投資。安置村民的房屋建筑面積超過政策規定的,超出部分由村民按市場價投資。 (三)補償標準內(含成本價投資部分)的面積免收市或市以下行政性收費。補償標準以內的村民回遷安置房在辦理產權證時,免收契稅。 (四)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煙臺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最新規定確定的標準執行。 對村民不具有合法產權證明的房屋,以規劃部門提供的1992年地形圖為準,地形圖上有標注的,由專業評估機構按以上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評估確定拆遷補償價值或安置面積;對1992年地形圖未覆蓋區域的不具有合法產權證明的房屋,于1992年以前建成的,由村委會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由專業評估機構按以上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評估確定拆遷補償價值或安置面積。 第六條 舊村(城)改造項目,按人均商服用房5平方米的標準以成本價提供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如宗地規劃的商服用房面積不足以提供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足部分按人均住宅10平方米的標準以成本價提供給村集體經濟組織。該部分房產確權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出租,所得收入主要用于為村民購置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也可用于彌補村民生活收入來源不足,但該部分房產不得對外出售。 第七條 若舊村(城)改造項目規劃的建筑面積,扣除補償部分,可出售部分的收入不能彌補開發建設成本的,缺口部分可用項目開發應繳納的區級收取的行政性收費抵頂。 第八條 原村內公共房產屬于辦公、公益和商服用房的,用新建房屋中的公建部分按原建筑面積實物補償;屬工業用房的實行貨幣補償,補償標準依據重置成新折舊評估后確定。經批準建造的臨時建筑,應自行拆除,不予補償。對原村址部分涉及的村民住宅(或商服用房)占地(含村內道路等公攤土地)不再另行補償;對村址內涉及的學校、企業等非住宅占地,按國家有關規定評估確定補償。 第九條 實行整體改造的里村,將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可利用建設用地一次性整體納入政府儲備。除按規定給予補償安置外,可將征收的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指扣除舊村原址占地以外征收的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的1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由政府按規定實行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原則上10%預留地部分應與政府儲備用地一并出讓,經批準也可單獨出讓。土地出讓后,將扣除儲備成本及各項政策性收費后的預留地純收益返還該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生產生活安置。 舊村(城)改造已完成或已無新增建設用地的,不享受10%預留地政策。 第十條 我區的舊村(城)改造項目,對符合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條件的被征地村民,可參加社會保險;對不符合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條件的被征地村民,一律按有關規定參加農村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可按照以下順序籌措: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二)預留地的變現收益; (三)以成本價提供給村集體的商服用房(或住宅用房)收益; (四)土地收益分成。 具體安置辦法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區國土資源分局、區財政局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舊村(城)改造項目,涉及房屋等地上附著物拆遷的,由項目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組織實施,區政府給予組織實施拆遷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適當補助。 第四章 辦理程序 第十二條 擬實施舊村(城)整體改造的里村提出申請,由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并與區規劃分局等有關部門對接后,報區建設局。區建設局提出舊村(城)改造意見,報區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研究。 第十三條 區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實施改造開發的里村,向區國土資源分局提出土地儲備申請。區國土資源分局牽頭,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在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過程中,區國土資源分局牽頭組織區城市管理與房產局、財政局共同參與進行監管,并在勘測記錄上簽字確認;宗地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配合。評估報告完成后,由區國土資源分局、城市管理與房產局、財政局共同確認,并將確認核實的房地產評估報告報區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四條 區建設局根據批準后的房地產評估報告,結合《煙臺市市區土地征購補償安置暫行規定》測算舊村(城)改造安置所需建筑面積及補償額,報區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研究確定。評估結束后,由里村分別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報區土地儲備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 區國土資源分局根據安置所需建筑面積及補償額,會同區規劃分局、財政局,共同確定安置所需土地面積和安置樓建設投資。 第十六條 實施舊村(城)改造的里村,向區國土資源分局提供區規劃分局出具的規劃用地紅線圖等有關資料。區國土資源分局會同相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到實施改造里村舉行征收土地聽證,進行地籍調查,簽訂征收土地協議,依法辦理土地征收報批工作,并形成報告報區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 第十七條 區國土資源分局根據區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確定的報告,進行綜合測算,擬定公開出讓處置意見,報經區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八條 區國土資源分局根據區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批復的意見和區建設局提出的《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法定程序實行公開出讓,確定土地使用權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九條 取得土地使用權者根據規劃設計條件,編制規劃方案報批,規劃方案批準后分別辦理相關手續。區環保局審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區規劃分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區發改局下達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區規劃分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區財政局收繳土地出讓金后,由區國土資源分局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區建設局與取得土地使用權者簽訂房地產開發經營權出讓合同,發放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和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區規劃分局、城市管理與房產局分別審查建筑設計方案和綠化設計方案,加蓋綠色圖章,辦理建筑垃圾處理手續;區公安分局消防大隊審核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核發《建筑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區規劃分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區建設局受理圖紙審查、工程建設招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簽訂配套責任書,測算配套設施建設資金(并書面通知區城市管理與房產局),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舊村(城)改造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土地使用權者必須先建設拆遷安置用房,然后再開發商品房,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舊村(城)改造項目管理的有關要求,進行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一條 在舊村(城)改造過程中,相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權限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25日起執行,此前區政府制訂的關于舊村(城)改造的相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按本暫行辦法執行。 原問題:《村里建房,需要什么費用嗎?要什么證明嗎?》回復于 2023-02-04 15: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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