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以遲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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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不合法,沒有明確的規章制度說明遲到需要開除,公司屬于違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償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原問題:《因遲到而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回復于 2022-10-16 09: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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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經常遲到為由辭退 公司以經常遲到為由辭退
如果你確實連續一個月都遲到了,我想應該屬于嚴重違反紀律和單位內部制度的行為,單位依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但是解除勞動關系,應該辦理相關手續,未辦理手續的,勞動關系不能算解除了,單位要承擔繼續繳納社會保險、安排工作、發放工以違反誠信原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合法解除的條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也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公司以遲到為由扣工資
準確地說,如果用人單位已依法在規章制度中,明確上班遲到早退要扣工資,且規章制度已進行公開公示并告知員工的,那么出現上班遲到早退扣工資是合法的。反之就是違法的。 原問題:《員工上班遲到被扣工資合法嗎》試用期后公司以工作履歷造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屬于違法行為
員工用虛假簡歷應聘,本來就是欺詐行為,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宣布無效,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追究其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員工非因工傷或患病治療一段時間還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2113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并且用人單位需要履行的書面通知勞動者的義務,5261也征求了工會的意見,并且有證據證明勞動4102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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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