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在試用期,甲方找我談話說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我有賠償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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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展開全部1.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2.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你好,我想咨詢下 。 我還在試用期,公司讓我自己當天申請離職,后面了解到試用期期間被辭退有賠償,后面就沒同意,詢問人事賠償事宜,人事說沒有,然后找了個理由說我考核不達標,公司有權利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我查了相關勞動法。
你的問題回復如下:現有如下幾個問題咨詢律師:問題一: 公司的加班費是按照深圳最低標準1500算的,沒有按照勞動法規定的實發工資算.我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補償我加班費?答:如果合同約定1500元的話,用人單位按1500作為加班費的基數,我試用期內被無故解除勞動合同,且未提前通知,可以申請仲裁嗎?
如果公司在試用期內有合法的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你現在主要從以下兩方面找找公司的漏洞:1、公司解聘你的理由是否合法?即使在試用期公司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2、試用期的長度,最長不能超過3個月,如果超過3個月,超出時間就不是試用期,那您好,我這邊被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無故辭退)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除了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辭退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外,用其它原因無故辭退員工的,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我是甲方,有離職員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工資,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但是我們試用期用簽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后員工業績一直不好所以與員工商量是暫時不轉正的,但是并沒簽合同,這種情況怎么處理
1】沒有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屬于單位違法,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從第2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2】員工辭職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3日即可),這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如果勞動者沒有按照這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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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