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第四款中,“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這款條文中的“第一款行為”的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嗎,還是只包括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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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稅罪取代。 逃稅罪和偷稅罪的區別如下: 《刑法修正案(七)》對偷稅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該罪的罪狀表述,將罪名由“偷稅罪”改為“逃稅罪”,不再使用“偷稅”一詞。 2、對逃稅的手段不再列舉,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修正案把逃稅行為主要概括為兩類:第一類是“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 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涂改等; 未經稅務主管機關批準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毀處理等; 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第二類行為是“不申報”,是指不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納稅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為等等。 3、對逃稅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 二是繳納滯納金。 三是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 4、修正案對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構成犯罪的具體數額標準,以及逃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構成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沒再作規定。 這主要是考慮到在經濟生活中,逃稅的情況十分復雜,同樣的逃稅數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對數額不作具體規定,交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司法解釋并適時調整更為合適。 原問題:《刑法有關逃稅罪的相關知識》回復于 2022-11-18 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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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百條第一款的最新解釋?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組織、利用會道 門、邪 教組織或者利用迷 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77條第二款主要針對什么行為
第七十七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 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 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一款第四項內容
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熟記我國《刑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
正當防衛是 根據《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可見,正當防衛的要件之一是防衛須我想問一下我國刑法第71條第四款是內容是什么?
牽連犯在中國刑法條文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于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牽連犯是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新刑法的規定對牽連犯既有適用從一重處斷,又有適用數罪并罰。因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處罰原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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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