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詐行為對對方實施一定的暴力或脅迫,要求其處分財產(如果暴力或暴力威脅達到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則構成搶劫罪)。1、恐嚇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語言、文字、手勢、動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轉達,利用自己曾經犯罪的經歷、從事特定職業(如新聞記者...
一、敲詐行為
對對方實施一定的暴力或脅迫,要求其處分財產(如果暴力或暴力威脅達到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則構成搶劫罪)。
1、恐嚇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語言、文字、手勢、動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轉達,利用自己曾經犯罪的經歷、從事特定職業(如新聞記者)、擔任某種職務等身份威脅。
2、恐嚇內容:以惡害相通告,以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即使對方清楚不交付財物就會招致惡害。這種惡害,只要足以使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
3、恐嚇實現:行為人所告知的惡害可由行為人自己實現,也可由第三者實現;但由第三者實現時,行為人必須使對方知道行為人能夠影響第三者,或者讓對方推測到行為人能影響第三者。在這種情況下,不要求行為人與第三方有共謀關系。
敲詐勒索罪中的惡害是不要求實現的,也不要求行為人具有實現惡害的真實意思。通告虛偽事實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進而交付財物的,也成立本罪。也不要求惡害的實現自身具有違法性。
二、恐懼認識
恐嚇行為使對方陷入恐懼。因果關系:恐嚇行為使對方陷入恐懼,從而處分財產的,成立敲詐勒索罪既遂。恐嚇行為沒有使對方產生恐懼,對方出于憐憫或者為逮捕罪犯而在警方的安排下交付財產的,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
三、處分財產
強調財產轉移的最終事實。
1、罪數:恐嚇造成被害人的恐懼心理,在被害人應其要求掏出錢包準備取錢給行為人的間隙,行為人上前將錢包奪走的,只成立敲詐勒索罪既遂,不成立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和搶奪罪既遂的競合犯。
2、三角恐嚇:被脅迫者(財產處分者)與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但要求被脅迫者必須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能或地位。
3、著手與既遂:著手時期為開始實施脅迫行為之時;行為人排除被害人對財產的占有,將財產設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時,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時。
4、“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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