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1、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類型沒有限制,包括威脅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和恐嚇。只要威脅行為足以讓他人產生恐懼,就不要求被害人產生恐懼。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xiàn),還是將由他人實現(xiàn)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xiàn)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例如,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fā)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告發(fā)進行威脅索取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
威脅的方法沒有限制,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可以使用語言或動作手勢;可以直接通知受害者,也可以通過第三方通知受害者。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后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處分財產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是因為恐懼而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也可以是與被害人有特殊關系的第三方基于被害人財產處分的意思交付財產。行為人敲詐勒索數額較小的公私財產的,不以犯罪論處。
2、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時,才構成犯罪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是本罪的加重情節(jié)。所謂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xù)犯;知道他人犯罪事實不舉機敲詐勒索的;利用他人危險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障礙、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
3、所謂要挾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如以揭發(fā)貪污、盜竊等違法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腐敗等相要挾。
一般來說,威脅、要挾內容的實現(xiàn)不具有當場、當時性。但行為人取得財物可以是當場、當時,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時間、地點。但是,如果行為人為了迫使被害人同意在未來某個時間、某個地點交付財產而當場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其暴力實際上起著與實施暴力威脅相同的脅迫作用,只是因為不是作為當場占有他人財產的手段,不能認定為搶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嚴重傷殘或者死亡,可以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嚴重傷殘或者死亡的,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4、為了正確認定敲詐勒索罪,應當把握本罪的威脅和要挾方法(即脅迫)的以下特點:
(1)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
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fā)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制造、散布迷信謠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機以幫助驅鬼消災為名騙取群眾財物的,以及面對處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請求,以不給錢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2)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3)發(fā)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比如可以在受害者面前口頭、書面或者其他方式表達,也可以通過電話或者信件表達;可以由行為人親自發(fā)出,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4)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xiàn)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xiàn),必須日后才能實現(xiàn)的。
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威脅將要實施危害行為,并非意味著發(fā)出威脅之時不實施任何危害行為,例如威脅將要實施傷害行為,但在威脅發(fā)出之時實施相對輕微的毆打行為;或者威脅將要實施殺害行為,但在威脅發(fā)出之時實施傷害行為。這種現(xiàn)場實施輕傷害行為,威脅未來實施重傷害行為的方式,可能影響行為人實際犯罪和具體犯罪數量,應當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判斷。
5、采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敲詐勒索財物,敲詐勒索行為與他人交付財物之間,可以表現(xiàn)為三種不同的情況:
(1)行為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否則會在日后將其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xiàn)。
(2)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要求其答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
(3)行為人以日后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相威脅,要求當場交付財物。這表明,對于敲詐勒索罪來說,行為人絕對不可能以當場實現(xiàn)威脅的內容相恐嚇,當場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這也是本罪與搶劫罪的顯著區(qū)別。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還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才能構成犯罪。根據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guī)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省、市、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在上述金額范圍內,確定本地區(qū)金額較大的具體金額標準。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這個目的,或者索取財產的目的不違法,如債權人使用具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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