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體條件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chǎn)的所有權,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而且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相互關聯(lián)、相對獨立的...
一、客體條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chǎn)的所有權,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而且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相互關聯(lián)、相對獨立的權能,所以對所有權權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對所有權的侵犯。所有權被侵犯并不意味著所有權轉移。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取得所有權必須依法取得。因此,從這個法律意義上說,任何財產(chǎn)犯罪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權。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一樣,侵犯了財產(chǎn)所有權。區(qū)別在于所有權的侵犯程度不同。同時,由于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權,違反了國家財經(jīng)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從而侵犯了國家財經(jīng)管理制度。
但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公共財產(chǎn)所有權,挪用公款侵犯的客體包括:國有財產(chǎn)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財產(chǎn)所有權、用于扶貧等公益事業(yè)的社會捐贈或專項基金財產(chǎn)所有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和人民團體管理、私有財產(chǎn)所有權的使用或運輸、非國有公司、企業(yè)等非國有單位金所有權、非國有金融機構客戶資金所有權。
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不僅包括當然的公共資金,還包括擬定的公共資金。本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這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兌與儲存過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貨幣。
在國有企業(yè)、公司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該企業(yè)、公司的財物,屬于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和企業(yè)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和企業(yè)的資金,也應當侵犯公共財產(chǎn)所有權。根據(jù)本法第384條的規(guī)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因此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挪用公物歸個人使用,一般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情節(jié)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以挪用公款罪處罰。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廣義公款是指公共資金、國有資金、特定資金、非國有單位(金融機構)和客戶資金的總稱。既具有當然的公共財產(chǎn)特性,也具有擬定的公共財產(chǎn)的特性。其中,公共資金為公共資金;國有資金是指國家所有資金;具體資金和物資是指專門用于救災、搶險、防洪、優(yōu)撫、扶貧、移民和救濟的資金和物資。它既可以為國家所有,也可以為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還可以為社會公益組織所有;非國有單位資金,是指非國有公司、企業(yè)和其他非國有單位所有的資金;客戶資金,是指金融機構客戶所有的資金。
因此,廣義的公款不僅包括公共資金款項和國有資金款項,而且還包括特定財物和非國有單位、客戶資金。所謂狹義的公款,專指公共所有的資金款項。包括國有的資金款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金款項或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yè)的社會捐助專項基金。該類公款只具有當然的公共財產(chǎn)特性。
二、主體條件
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挪用人與使用人分離的情況下,非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歸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國家工作人員)與挪用人(國家工作人員)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三、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shù)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shù)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其構成要件有三:
一、行為人有侵占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jīng)合法批準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jīng)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三、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
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根據(jù)本條之規(guī)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體可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這里所說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這種情況的定罪,沒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數(shù)額要達到較大,也沒有規(guī)定挪用達到多長時間,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guī)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如挪用公款未達到上述標準,通常可以被視為犯罪。
2、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并且數(shù)額較大的。這是指挪用數(shù)額較大的公款作為挪用人或者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資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將挪用的公款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買房出租,作為個人參與企業(yè)經(jīng)營活動的入股資金,存入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取利等,如果行為人挪用公款后,為私利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公款借給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使用的,不管這些單位是否將其挪用的公款用于營利活動,都應視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而不能認為屬于挪歸公用,這里的數(shù)額較大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挪用公款15萬至20萬元為數(shù)額巨大的數(shù)額起點。對于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的公款屬于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法律既沒有要求挪用公款需要多長時間,也沒有要求行為人真正達到營利的目的。但如果行為人在案發(fā)前已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分別情節(jié),從輕處罰,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3、挪用公款歸個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并且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例如挪用公款建造私、購買家具等生活用品、辦理婚喪、支付醫(yī)療費或償還家庭和個人債務等。這種情況要求挪用公款達到一定數(shù)額。也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時間。這里的數(shù)額較大也是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15萬元至20萬元為數(shù)額巨大的數(shù)額起點。未還是指案發(fā)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fā)現(xiàn)前)未還。
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事發(fā)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益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超過三個月,雖在案發(fā)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從輕處罰。在實踐中,也有這樣的情形,行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間隔時間都不超過三個月,對此,應從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時間算起。連續(xù)累計至挪用行為終止。
在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挪用公款的數(shù)額按最后未歸還的金額認定。挪用公款給他人,不知道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數(shù)額較大,三個月以上未償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用人用于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視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征,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后予以歸還。至于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可能有很多種,有的是為了盈利,有的是出于暫時的家庭困難,有的是為了贊助他人,有的是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具體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有以下特點: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為人未經(jīng)批準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guī)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其中,規(guī)章制度具有廣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使用的規(guī)章制度,未經(jīng)合法批準、許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為目的是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2)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3)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因此,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時,可把握以下幾點: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暫時挪用;是否準備以后歸還。
當挪用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如果挪用人不知道使用人使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只能根據(jù)挪用人的內容,按照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或者挪用公款,由個人處罰。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按照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處罰;挪用人開始作案后,主觀故意從暫時挪用發(fā)展為非法永久占有的,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無論這種占有是否客觀存在,只要超過三個月未償還,就按挪用公款罪處罰,不按貪污罪或侵占罪處罰。因此,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侵占罪在行為人犯意發(fā)展過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開始為使用公款,后來可能發(fā)展為占有;而貪污罪、侵占罪卻始終貫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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