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只使用恐嚇、威脅或威脅,被害人沒有恐懼,因此沒有交出財產;或者被害人雖然有恐懼,但沒有交出財產,屬于敲詐勒索罪的未遂。二、與搶劫罪...
一、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只使用恐嚇、威脅或威脅,被害人沒有恐懼,因此沒有交出財產;或者被害人雖然有恐懼,但沒有交出財產,屬于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二、與搶劫罪的界限
從字面上看,威脅不僅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也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
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
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后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但是當場實現的也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后取得??梢?,這兩種犯罪的威脅既有區別,也有聯系。如果案件事實符合上述搶劫威脅的特點,應以搶劫罪論處。其中一項不符合的,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三、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一些犯罪分子經常假冒公安人員、海關調查人員、工商管理人員和稅務人員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敲詐他人的錢財,這似乎與欺詐罪相同,實際上構成敲詐罪。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是:
1、行為特征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分,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后,“自愿”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
3、獲取利益的范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范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于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社會管理秩序;詐騙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四、與詐騙罪的界限
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二罪的根本區別在于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對象中,本罪侵犯復雜對象,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公民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詐騙罪侵犯單一對象,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在犯罪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以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懼而被迫交付財物;詐騙罪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財物。在敲詐勒索案件中,一些行為人的具體行為可能包括欺詐因素,但這種欺詐因素只是敲詐勒索的由頭或借口,而不是敲詐勒索的實施,即不是本罪的客觀行為。
換言之,構成敲詐勒索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實為要件。例如,甲給乙的父親寫信,謊稱乙打他的事實,具有欺騙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騙方法蒙蔽乙的家長,使其自愿交付數額較大的財物,而是靠殺乙相威脅,企圖迫使乙的家長交付數額較大的財物,應定敲詐勒索罪。一般情況下,編造虛假的“惡害”威脅被害人是,如果行為人自己冒充“惡害”發出方,則成立敲詐勒索罪;如果行為人冒充麻煩解決者,以解決麻煩為由騙取錢財的,則成立詐騙罪。行為同時具有欺騙和恐嚇的性質,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和恐懼,兩者同時發揮作用,構成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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