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賣家不肯過戶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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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2005年 3月 15日,甲某與乙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雙方約定:甲某自愿將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作價 250000 元出售給乙某,簽訂協議之日乙某預付房款 20000 元,余款 230000 元于同年 6 月 20 日前甲某交付房屋時一次性支付。甲某承諾在 7月 20 日之前協助乙某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協議簽訂后,乙某按約付清了房款,甲某也交付了房屋。后甲某反悔,不想把房子賣給乙某。 2005 年 7 月 20 日,乙某依約要求甲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遭甲某拒絕,乙某于同年 9 月 10 日訴至法院要求:法院認定二人之間的房屋購買合同有效并判令甲某協助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甲某辨稱:因雙方當事人未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因此,該房屋買賣行為無效,其也就不應協助乙某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1、房屋買賣交易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是否有效。在房屋買賣案件中,因雙方當事人未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常常被認為該房屋買賣行為無效。這種看法在認識上存在一個誤區,有必要加以糾正。房屋買賣行為是否有效,取決于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逗贤ā返谒氖臈l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據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兩種形式:一是,依法必須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以辦理該手續為確認生效的時間。這種批準、登記,指的是當事人之間在簽訂合同后,將合同在規定的部門辦理批準或登記,合同即生效。二是,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本身無須批準或登記就生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屬第二種情況,買賣后的產權過戶登記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物權變動的要求,即當事人要憑簽訂的合同及原產權證件去辦理標的物所有權變動的登記。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責令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再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3)37號《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議紀要》規定:“審理房地產案件,應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政策,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應維護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某與乙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本案應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認定甲某與乙某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 原問題:《房屋買賣合同賣方不肯辦理過戶手續,我該怎么辦》回復于 2023-02-03 21: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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