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疫情期間被調到方艙醫院支援方艙,單位以未能在公司上班為由,扣除了4.5.6.三個月的工資,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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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某高校以職工陳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作出了解除其勞動關系通知,但未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在陳某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法院判決該高校支付陳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陳某于2007年11月通過招聘到上海市某高校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期間,陳某月工資為800元,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期間月工資為1200元。另外,該高校每月向陳某發放就餐補助126元。2008年8月5日,該高校以陳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作出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2009年5月7日,陳某向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該高校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仲裁委裁決后,李某不服,訴至市中級法院。 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2008年8月6日,該高校以陳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因該書高校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陳某解除勞動關系已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故其與陳某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陳某要求撤銷該書店作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理由正當。雖然該高校作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不符合法律規定,但該高校與陳某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陳某也未要求繼續簽訂、履行勞動合同,故應視為雙方的勞動關系于2008年8月12日協商一致解除,該高校應向陳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該高校已按月向陳某支付了在此期間的工資9282元,故該高校應另行支付陳某工資9282元。 據此,法院判決:撤銷該高校于2008年8月6日作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該高校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另行支付陳某工資9282元、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652元;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問題:《求高手幫我解答勞動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題,急!!! 謝啦!!! 題目如下: 案例分析題: 陳某是上海某高校》回復于 2022-12-24 10: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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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方艙醫院不給工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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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可以聯系我詳細說說情況。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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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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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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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