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關于合同撤銷權的規定臺灣關于合同撤銷權的規定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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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中國(適格主體只有股東,且未對行使撤銷權的股東資格做任何限制)舊《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公司法》第22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公司決議無效確認之訴)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決議可撤銷及除斥期間。提起公司撤銷之訴的主體必須是股東。原告是股東,那么被告是誰呢?)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防止股東濫用該權利,延誤公司經營決策執行,提供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及時申請撤銷變更登記)(2005年公司法修改時新加入的規定。主要是出于對中小股東的保護,防止大股東濫用所持表決權架空小股東的表決權,賦予股東對違法會議召集、表決的訴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3條: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足:1、股東行使撤銷權后,對善意第三人缺乏保護2、對決議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規定有不合理之處(來源:《22條的不足及補救》)3、法院是否有裁量權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不利于案件判定4、由于法律未對公司要求股東提供擔保的權利設置必要的限制,在實踐中使得訴訟擔保極易成為公司阻礙股東行使訴權的手段(來源:《芻議新公司法中的公司決議撤銷之訴》)5、原告是否在“決議時”和“起訴時”都具有股東資格6、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是否具有撤銷權7、無表決權股東的適格問題(來源:《論可撤銷的股東大會決議》)臺灣地區(適格主體只有股東,且未對行使撤銷權股東資格做任何限制)《公司法》: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可得行使股東會議決議撤銷權《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原問題:《撤銷權的法律規定》回復于 2022-12-03 14: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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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退場協議撤銷權
2017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對于《民法總則》的信息量很大,那么關于《民法通則》最新規定與撤銷離職協議有什么關系,小編跟大家說說。 1、離職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撤銷 關于離職協議的效力問題你好,與臺灣公司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臺灣公司在大陸沒有辦公司,勞動者在國內服務公司國內的客戶
這個比較麻煩,畢竟你這和臺灣人簽了活躍,他跑了,你必須找到這個臺灣人來,證明你在這和他之間有活躍,而跟公司里沒有合約,公司肯定是管不了,所以這個需要長期的,你必須拿去有力的證據才能夠找到工資 原問題:《如果是臺灣人跟公司簽訂合同的,臺灣人目臺灣親人回歸的問題
臺灣方面最高處理的單位是:行政院國軍官兵退役輔導委員會(簡稱為:退輔會)你可先用書信方式請求其協助你,我猜你說的親人是單身在臺的老榮民,所以應該是由退輔會負責全權處理(包括代管遺產等)建議你:也可透過兩岸事務對口:海基會是臺灣方面的;海協會撤銷權糾紛想詢問下
饋贈在生活中也是很常見的。一般來說小物件彼此間的相互贈送,即使因為各種原因,也就是要回來,不涉及到法律問題。但是如果大物件之間的贈與,甚至十幾轉讓了,轉讓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嗎?下面就帶了解一下關于贈與撤銷權的時效相關的內容。一、贈與人任意撤關于勞務合同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勞務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問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有關續簽的問題,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的,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簽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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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