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原告對移送管轄有異議,一個月后能提嗎?如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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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 管轄權異議書,是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依法制作的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有利于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借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后,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于其在訴訟中居于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2.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中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3.訴訟管轄異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并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對于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原問題:《怎樣提出管轄權異議》回復于 2022-12-23 23: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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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依法提出該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的主張。通常情況下,農民律師代理被告當事人應訴時應考慮管轄權異議問題。 提起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通常情況是被超出答辨期提管轄權異議,法院依職權審查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 管轄權異議書,是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依法制作的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收到傳票后可以再提管轄異議嗎?之前提管轄異議被駁回
如果已經被駁回管轄權異議,法院不再受理管轄。訴訟保全的房子能提執行異議嗎
請一定注意,第三人不應該提出執行異議,而是應提出案外人異議,兩者有很大的區別,且對結果的救濟渠道完全不一樣。作為案外人異議,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這個權利可以是所有權,也可以是使用權、承租權。而執行異議是對法院的執行行為認為違法訴中保全當事人未提異議,執行階段能提異議嗎
法院送達訴訟保全裁定,只是查封凍結被告的債權,但是,這個債權的多少沒有確定。如果是法院在送達訴訟保全裁定時有調查筆錄,協助執行單位或者協助執行人承認有該債權,并且明確了債權的數額和到期日期,則可以作為進入執行階段的執行依據使用。但是,這里面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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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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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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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