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合同糾紛案,已勝訴,執行階段,如何督促執行局傳喚,拘留被執行人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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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一、在打官司(訴訟)中的律師費,一般是聘請方自行承擔,敗訴方不承擔對方主張權益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根據我國現行相關司法解釋,在以下九類中,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1、 法律援助案件;2、著作權侵權案件;3、商標權侵權案件;4、專利侵權案件;5、不正當競爭案件;6、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案件;7、借款擔保權訴訟案件;8、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9、仲裁案件。(二)除前述情況外,雙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否則無權要求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七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費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擴展資料:根據《交納辦法》,訴訟費用有以下幾種負擔情形:1、敗訴人負擔。《交納辦法》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2、按比例分擔。《交納辦法》規定,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敗訴,由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其中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3、協商負擔和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由哪方當事人負擔。《交納辦法》規定,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4、原告、上訴人或申請再審人負擔。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依照《交納辦法》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交納辦法》第29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交納辦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交納辦法》第29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5、申請人或債務人負擔。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在督促程序中,申請人申請支付令的,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債務人未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請費用和公告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申請執行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交納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6、為不正當行為的當事人負擔。在訴訟中,有的當事人會進行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甚至是違法的行為,因此而發生的費用,應由行為人負擔。例如串通他人作偽證,該作偽證的人的誤工補貼和差旅費等,又如當事人故意逃匿,逃避送達,法院為此而公告送達的費用,等等。這些費用均應由實施不正當行為的當事人負擔。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此外,根據《交納辦法》規定,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后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7、海事案件中的有關訴訟費用依照下列規定負擔:(1)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就有關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可將上述費用列入訴訟請求;(2)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3)訴訟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從拍賣、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4)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債權登記與受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5)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8、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原問題:《打贏官司后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由誰出》回復于 2022-11-23 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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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訴訟勝訴,執行局也立案執行,一直沒有追回款項,怎么辦?
如發現由人民法院凍結、查封的財產被非法隱匿、轉移、變賣、損毀或者有其他緊急情況的,應及時與人民法院聯系,告知有關情況。申請執行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懸賞舉報。作為申請執行人,在案件執行期間享有如下權利執行局在沒有下達拘留執行文書前強制將被執行人扣留在法院執行局是否合法?
你好,有兩類:第一類是由法院制作的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包括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應當向該案的第一審法院申請執行。如果是執行生效的支付令,則應向制作支付令的法院申請執行;第二類是其他機關制作的由法院執行的法律文發現被執行人新的財產情況,如何向法院執行局申報
你可以要求法院直接去申請執行執行局,叫我去執行局,談被執行人的房子,我怎么說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若干規定》)第28條第1款規定:“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以下簡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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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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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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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