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的追究時效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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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時效限制,“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條規定的立法原意是美好的,它一方面規定了行政機關必須提高行政處罰的效率,另一方面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限制其處罰權的濫用。但是這條規定在立法表述和實際運用中存在著很多問題。一是“發現”一詞使得行政機關在行使處罰權時由被動變主動,只要違法行為在兩年內被發現,何時處罰行政機關說了算。二是起算點的問題,這也恰恰是我不太明白的地方。 比如,一個人違章建筑,未辦理任何施工等許可證明,等到過了兩年期限后,被行政機關發現,擬作出處罰。此時到底該不該進行處罰就有兩種意見: 一是不應該處罰。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起算點是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經過兩年,顯然已過了處罰的時效。 二是應該處罰,因為違章建筑一直存在,就被視為違法行為沒有終了,除非違法人哪一天偷偷拆除。但是也有人提出反對意見,認為此處把違法行為和違法結果混為一談,如果說違章建筑是一種違法行為繼續狀態存在的形式的話,那么《行政處罰法》的追溯期的起止時間就沒有止境了,這不符合法理,也偏離了法律正義的客觀需求,這種行政處罰的嚴厲程度已經和對社會最具破壞力的犯罪行為的懲罰限度相等同,這是不可思議的。所以,違章建筑只是一個物化了的違法行為的結果,而不是違法行為本身,違章建筑的存在并不是違法行為的繼續或連續狀態,除非該違章建筑在不停地改建或擴建當中。 可是,實際操作中,行政部門往往是這么認定的:違章建筑存在的屬性,即當其對規劃產生影響時,就存在了這一屬性。根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對違章建筑的處理要考慮到兩個因素,一是建設行為,二是建設結果對規劃的影響。最高法院行政庭在《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如何適用的答復》((1995)法行字第15號)中明確:“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人其違法行為是否屬于‘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應從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后果來確認。” 故此,行政部門認為,若當事人所建設的建筑物不符合規劃,違章建筑對規劃的影響就始終存在,則應視為持繼狀態。這一點在涉及數個違法行為所建造的違章建筑中尤為明顯。如在公路紅線控制區內的違章建筑,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違章建筑,其存在就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水利安全的影響,這顯然是一種持續狀態。” 原問題:《違章建筑的行政處罰受時效限制嗎?》回復于 2022-12-29 22: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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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社追究時效怎么計算呢
民事訴訟時效為兩年。以最后一次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看不懂您的意思是要追究違規信貸員的責任呢還是索貸責任。索還貸款的時效按民事訴訟時效計算。追究違規信貸員的責任,作為單位內部,如果有制度的話按制度,如果沒有特定的規章制度,看損失情況定,構成刑違法建筑的拆除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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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章建筑分類:可補正的違章建筑和不可補正的違章建筑 1、可補正的違章建筑:故名思議,即將違章建筑轉化為合法建筑。參見《城鄉規劃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允許對違法建筑進行改正,只有無法改正的才限期拆除,并且在拆遷時不予補償。另參見最民事訴訟遲延履行利息追究時效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是以二審判決的時間計算的。首先,在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的情況下,案件的生效裁判只能是二審裁判,而不可能是一審判決。換言之,從糾紛產生到法院作出生效的二審判決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直處于未確定狀態。所以,這段期投訴違法分包時效
工程分包經濟糾紛追訴時效是三年。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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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