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發生人身事故后,與單位協議解決,單位支付一次性補償金,提出要求要交二次手術收據,并扣押5000元押金,這個要求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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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買社保,無薪停工放假,沒有書面公告放假時間,員工向單位發出解除勞動關系并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不愿協商解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一、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立即書面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注意:解除的原因為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用工滿1個月的國企上班,發生工傷后單位要求私了,我們提出的條件是轉成正式職工,單位做不到,怎么談條件利益最大化
依據【工 傷 保 險 條 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單位福利分房拆遷,單位要求收15%合理嗎
主要是看你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被拆遷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福利分房如僅指你與單位之間為承租的關系,一直沒有辦理購買或產權變更手續,則你不能作為被拆遷人而享有拆遷補償,但你可以作為承租人要求單位給予你一定的經濟補償或繼續承... 原問與公司簽訂兩方就業協議,要求提前繳納保證金(違約金),請問合理嗎
簽訂勞動合同時由勞動者預先支付違約金屬于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除如下兩種情況外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與該勞動者訂立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離職員工要求在離職證明中明確寫上解除保密協議的保密義務,請問這個合理嗎
不合理,保密協議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提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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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