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這邊公司還有19天就工作年滿一年,公司合同工作年滿一年就能多發一個月的薪資,俗稱十三薪。現在公司希望和我能自主離職,并且告知我無論是否和公司達成協商一致都必須離職,區別就在于我如果不同意協商自主離職公司只發我十三薪和正常工時薪資。如果同意協商自主離職,公司除了正常工時薪資也按按辭退員工標準補償我一個月薪資,但是年滿一年該發的十三薪依舊沒有。我想請問公司這種算法是否合情合理,還是說這是公司在施展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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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壓扣十三薪,我還被威脅工作
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者離職的,單位應當視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者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要補償的情形,員工都可以要求給予補償,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因公司想變相調整薪資,想讓我自己離職
要分情況確定。 如果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到期應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如果具備法律規定的應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的,則用人單位應予續簽勞動合同,也不得變相前公司拖欠漲薪部分薪資 前公司拖欠漲薪部分薪資不發
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3電話投訴,該電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由于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我已經離職,向前公司討薪
辭職前后程序都一樣,區別是辭職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以單位拖欠工資的理由辭職,要求單位按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同時要求單位補發工資和單位無法協商,離職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勞和公司簽了一年的合同,簽的時候說可以離職,提前說就行,但是我現在提了離職工資不按合同約定的金額發
首先合同不到期離職按規定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但是和企業協商一致后可能不需要一個月,只要雙方協商好就行,沒有什么影響的。第二個問題有點奇怪,如果你還在一個單位的話,那么另外的單位不是不喜歡的問題了,根本就不會要你,如果你隱瞞了,那么很多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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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